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60%,并符合下列条件……”。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原则上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50%。(在报名期间中共党员候选人比例未达到总候选人数的50%,经组织推荐、业主自荐等形式或延长一周报名时间后,仍未达到符合条件要求的,则按实际报名候选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