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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华章名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市临平区华章名苑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72 2026-07-12 17:29:52

《华章名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华章名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决议的内容,公示期内业主可以通过阳光码或杭州电子业主卡实名发起动议,公示期内动议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联名同意支持后则该决议搁置,动议比例未达到要求则该决议继续贯彻执行。被动议成功搁置的议题如有必要,业委会、业主代表可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少原则,讨论通过后对该议题再次重启。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汀雨路;南至:锦良路;

西至:良熟路;北至:世纪大道。

建设用地面积:7864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754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9142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76088.67平方米,1771户;物业经营用房77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座落在4幢、23幢);商业用房4324.28平方米(座落在所有商铺);社区配套用房建筑面积928平方米(座落在世纪大道西1015-49/50);地下建筑面积70000平方米。地下车位1512只,地上车位159只。居住户数:1771户。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临平区华章名苑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则及办法;

(十)使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共有收入或者其他资金,但是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次数和额度限制内的除外;

(十一)确定物业项目管理方式;

(十二)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费标准、公共能耗费分摊方案;

(十三)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人员;

(十六)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对以下主要事项进行报告或审议:

(一)报告上一年度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业主共有收入收支情况;

(二)报告上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补充、使用情况;

(三)审议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行及其他经费预算方案;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事项。

对可预判的重大事项,如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续选聘等事项,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进行。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及相关说明;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收集汇总业主对于公示内容的意见并回复,公布采纳情况和不采纳的理由,形成最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的议题内容并正式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或者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物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布。

(三)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且在书面表决未开箱、电子投票未统计结果情况下,在街道(乡镇)、社区指导下延期并向全体业主公布;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五)会议监督。自荐或推荐不少于2名业主为监票人,对投票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或工作小组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和业主委员会的计划安排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相应期限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应当在核实提议业主人数、面积比例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组织召开;

(二)发生消防、电梯、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立即召开;

(三)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立即召开;

(四)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联系电话、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后,及时向社区报告,并在社区指导监督下,15日内对提议的业主签名、事由等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1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提议议题涉及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召开或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电子、电话征求意见的形式,纸质表决与电子表决方式同时运用情况下,在领取和送达纸质票时,应核对电子投票情况,已通过电子方式表决的,不再发放纸质票。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参加或与授权业主代表参加相结合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幢为单位,每幢推选产生1名业主代表,其中5号楼推选2名业主代表,非住宅业主代表1名(所有商铺为一个计算单位)。业主代表资格按照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业主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1.关心所在推选区域业主的诉求,负责收集业主意见建议,做好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的沟通桥梁和纽带。

2.有权接受所在推选区域业主的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如实反映。

3.有权接受业委会的邀请列席业委会工作会议进行讨论,为业主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4.业主代表会议可以对业主委员会议事程序、议事内容、会议决定及其他履职情况提出质询并限期答复。

(三)业主代表的参选条件及职务终止同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业主代表的产生:

1.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核后,如果某幢仅有1人符合参选条件的,经公示7天内无异议,当选为该幢业主代表。

2.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核后,如果某幢符合参选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1名的,则采用差额选举的办法,由该幢半数以上业主参加投票,得票数多的当选为业主代表。

(五)业主代表与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致,业主代表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家属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任期内,业主代表终止职务的,需在小区公告7天,并由业主委员会重新组织补选。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只限于现场投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内容

(二)委托期限为:一会议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当业主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其所在幢5(含)人;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含)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含)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不方便将表决票投入票箱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回收;使用纸质表决票表决的,表决票和表决票存根纳入档案管理;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参会表决(回收票)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计入参与表决的人数与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电子投票系统中领取的电子票和送达的纸质票进行统计,但同一人、同一专有部分面积只作一次统计;同一个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一次业主大会表决中通过电子票、纸质票等形式多次投票的(业主需注明告知以哪种方式意见为准)。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限制其被选举权但不限制其表决权。

(三)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但该张表决票计入参与表决数。

(四)单张表决票中涉及2个(含)以上表决事项的,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纸质票在投票前,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修改处未签名的,视为无效票。

填写表决符号,“同意”的在其对应的表决意见栏内填写“同意、赞成”、划“○”或“√”,“反对”的填写“不同意、反对”或划“×”,“弃权”的填写“弃权”或划“Z”等明确表达主观意愿的。不划任何符号的被视为同意绝大多数人意见。

(五)业主大会明确设定“随多数”选项,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经表达的多数票。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除外)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4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采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为2个区域方式分配名额,其中住宅候选人不少于10名,非住宅候选人不少于1名,如该分配区域无业主报名、报名人数不足或无符合候选人条件的, 向整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发放推荐表。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或人数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该成员名额包含在成员组成总人数中。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但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并且超过约定人数二分之一且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成立。若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出现5至7人之间双数情况的,将得票数最少的一名成员作为候补委员。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建条件的,通过临建、联建、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进行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兼任业主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4幢2单元1楼。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协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制作、保存业主大会会议记录,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七)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八)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与管理(含临时摆摊等增收事项)及组织小区文体活动;

(十三)业主大会及全体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事项。

本条第(十三)款包括并不局限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1.因物业服务企业变动而追缴退还前物业服务企业预收应退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等费用、公共经营收入、以及损害小区公共利益、影响个人与组织声誉等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2.因外立面或地库或其它公共部位渗漏或脱落外墙材料及因外立面渗漏或脱落外墙材料问题导致的小区公共部位或业主室内财产损失赔偿等问题,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依法对开发商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处罚(含复议)、委托律师诉讼(含民事和行政)等事项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3.根据承接查验报告、小区相关资料及交警队提供验收竣工图纸发现的地库部分车位归属权问题,授权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会)依法对开发商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申请行政处罚(含复议)、委托律师诉讼(含民事和行政)等事项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业委会(物管会)由此产生的费用,以不同阶段实际产生费用事前公示或公告为准,不再单独开业主大会,相关费用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原则上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八)足额交纳物业相关费用;

(九)18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

(十一)签订竞职承诺、履职承诺和辞职承诺书,积极参加物业行业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等开展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役军人;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专职社区工作者、网格长、楼道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五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五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候选人及近亲属在本小区正在服务的物业企业或开发商工作;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下属子公司或总公司及股权等关联);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2.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代表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其委员职务自动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或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递补的;

(四)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五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五年的;

(七)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一年内请假累计5次以上(含5次)的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的;

(八)道德品行低劣、煽动群众闹事(在微信群、公众号等网络渠道上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扰乱公共秩序、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或者不再具备业主大会会议议事规则约定的资格条件的,除依照本规则规定自行终止职务外,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成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已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2.索取、非法收受本项目建设单位、本项目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

3.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

4.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

5.不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移交会计资料的;

6.不按照规定刻制、使用、移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

7.不遵守管理规约和本议事规则,不履行成员职责和业主义务,情节严重的;

8.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9.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提议业主大会罢免其职务。被提出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成员可向业主大会提出申辩意见,并记录归档。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成员资格的决定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候选人由业主自愿报名的原则产生,正式候选人为11名(11选11,由业主大会决定11位委员,其中7位正式委员,4位候补委员)。

1、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通过后报名人数不足11人时,延长报名时间,以至产生议事规则规定人数;

2、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通过后如报名人数等于11人,直接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3、如报名人数经资格审查通过后超过11人时,由换届工作组(物业管理委员会)从以下三种方式中确定一种推选方式,需在向社区、街道征求意见后本物业管理区域公示:

3.1由换届工作组(物业管理规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通过的

候选人进行内部推选,(不得委托及不得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选出11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2由换届工作组(物业管理规委员会)组织资格审查通过的

候选人与换届工作组(物业管理规委员会)共同进行内部推选,(不得委托及不得进行电话等其他方式推选,不来现场内部推选的视为自动放弃推选权,但有被推选权),选出11人报送业主大会进行选举;

3.3由换届工作组(物业管理规委员会)将资格审查通过的

候选人递交业主大会进行公选,参与投票人数不得低于小区总人数的一半,按照得票高低,依次选出11名候选人后直接递交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候选人初步公告后有候选人退出的,则由报名的候选人依次进行替补,并对确定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说明情况,该公示不受7日规定限制。候选人正式公告后不允许候选人退出公选,直至完成备案。

如因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未达到第二十条人数要求,则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组成正式委员不少于5人且总数为单数的业主委员会组织。

社区工作人员中没有本小区业主的,聘请专职社工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设立候补委员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过半数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顺序选取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中的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因得票靠后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可以当选为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当选时的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自动递补时,原得票数靠前的候补成员本人书面放弃本次递补的,由其次得票多的候补成员自动递补。候补成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但未达到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应为单数;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法定最低人数要求或者未超过议事规则约定的成员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本届自行终止,应当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每月不少于1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由提议成员在7日内组织召开;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有过半业主代表提议的;

5.街道、社区认为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一年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累计3次以上(含3次)或一年内请假累计5次以上(含5次)视为自动退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自动增补。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成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或同意作出的决定,造成业主或他人经济损失的,由全体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给业主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成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并公示;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委员不得串联业主抵制业主委员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以散发公开信、张贴大小字报的形式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业主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九)线下业委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或线上业委会群、业主代表群需要表决的事项,业委会正式委员和业主代表可以投同意、反对、弃权或随多数中的任何一项;业委会委员、业主代表未在线下会议现场表决或线上表决事项发出起24小时内未进行表决,将被计入随多数表决项。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5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乡镇)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规定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或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自行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的,报名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现任成员应当回避换届选举工作。回避后,业主委员会会议无法正常研究换届选举工作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或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拒不移交所保管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务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起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九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先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候选人后由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相关培训:

(一)新交付物业项目尚不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

(二)新交付物业项目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

(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选举的;

(四)业主委员会因缺额、被罢免等原因在任期内终止需要重新选举的;

(五)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是尚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 

第五章  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可采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将不同的管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

如业主大会决定采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如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公开选聘进行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低于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就是否续聘进行协商,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以协商一致的合同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协商不一致的,业委会将提议解聘物业服务人议题和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人方案议题同步提交至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协商一致但与原物业合同有变更的条款或与物业服务人协商不一致的物业合同条款等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全体业主说明,供业主表决时参考。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续聘决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选聘或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选聘方案向全体业主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大会决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办法;

4.确定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为2家。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三)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中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1.如果其中1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即“双过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将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如果没有任何1家物业企业获得“双过半”业主同意的,则将根据得票数最高的1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再次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如果仍旧没有“双过半”同意的,将重新组织物业选聘工作。

(五)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六)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承接查验的费用(需明确是否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费用)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对外发布的选聘信息应包含本内容。

物业选续聘都必须进行承接查验,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约定物业退出和进驻的承接查验约定,委托第三方查验公司的查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涉及消防、电梯查验单位必须提供社保证明)

第六章  小区公共收益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服务费总额的2%(年度累计,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除外),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单次单项5万之内由业主委员会委员表决,多数同意才可使用,表决以会议纪要及委员签名的方式存档备查。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行经费额度优先从共有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分摊。超过管理规约约定额度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费用;

(含聘请工作人员、第三方服务人员等),主要为通讯补助费等,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主任,费用500元/月;

(2)副主任,费用400元/月;

(3)正式委员,费用300元/月;

(4)候补委员,费用200元/月;

(5)业主代表、候补委员,费用100元/月,按照实际人数定;

(5)业委会委员(含候补)、业主代表现场参与评标和专业业主参与小区项目开标,并评标现场给与专业意见,费用100元/次;

(6)工作人员经费可根据当年小区经营性收入情况、实际支出、物价涨幅等适当调整(根据议事规则授权权限而定)。业委会所有委员或业主代表起码每月参加一次(含)以上的业委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或联动会议,当月通讯补助费可予以发放,未参会者不予发放。

(7)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年底工作汇报会议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每年年底可进行一次团建,参与者标准200元/人。

4.诉讼费用;

5.其它的合理费用。(包括聘请法律顾问、业主委员会专职秘书、业委会顾问、第三方会务服务和物业评估监理、增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

6.运作经费使用:单次单项金额在 5万元(含)以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使用;单次单项金额在 5万元以上 10万元(含)以内的,须经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未成立业主代表或业主代表人数低于5(不含)人的,须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方可使用;

单次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方可使用。同一项工程任何组织者不得进行拆分违规操作,须按照小区议事规则程序决策,违者经20%以上业主或业委会决议向业主大会提议罢免终止其委员资格,涉及个人违法行为的,业委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公布上季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

(四)小区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等费用(包含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

(五)小区公共收益金账户属于全体业主金额部分每年结余80万(含)及以上时,业委会每年拿出不低于20万(含)的额度/小区建筑总面积,根据每户专有面积打入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当年符合条件未执行须向业主大会陈述原因并获得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后此年才可搁置该事项。

从公共经营收益列支的:单次单项金额在 5万元(含)以内的,由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决定可使用;单次单项金额在 5万元以上 10万元(含)以内的,须经业主委员会与全体业主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使用,未成立业主代表或业主代表人数低于5(不含)人的,须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方可使用;

单次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通过方可使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运行经费账簿,妥善保管收支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计。

第七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九)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十一)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业主的名册;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四)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五)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六)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七)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登记簿由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查阅日期、查阅事由、查阅内容(事项)、查阅人、审批人等。业主出示书面身份证明资料后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自任期届满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和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在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八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分工、联系方式等信息;(二)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四)物业服务合同;(五)共有部分的经营出租合同;(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经费的收支情况;(七)共有收入筹集、使用、审计等详细情况;(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九)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情况;(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十一)定期接待业主的时间、地点以及咨询投诉电话;(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条公开时间以及期限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约定执行。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四十六条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出入口、宣传栏、楼道口等显著位置以及本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公开。信息有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重新公开。第四十八条业主对公开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临平区华章名苑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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