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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聘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附:《大浒西苑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大浒西苑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33 2021-09-06 17:26:03

说明:1、物业服务期限:5年;2、物业费:住宅:0.85元/平方米·月,非住宅:1.00元/平方米·月,露天车位:100 元/辆/月,车库租金:200元/辆·月;1800元/辆·年,摩托车自行车:按有关规定收费。(以上费用均不包含能耗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大浒西苑业主委员会

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2楼

联系电话:8517511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大浒西苑(物业名称)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大浒西苑

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杭州市拱墅区

四至:东至上塘路,北至登云路,南至大浒街

占地面积:26319平方米

建筑面积:88352平方米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中央空调、供暖锅炉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风机等。

第六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按行业服务等级的丙级标准考核)

第八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垃圾集置点等。

第九条 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二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与竣工验收、用户档案资料,设

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三条 协助组织开展社区居委会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管理规约》、《装修施工责任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其它委托事项

1、

2、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墙面完好、外观整洁,无私搭、违章搭建等现象;

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电子保安门每月检查、维护,给排水、排污通畅,完好率达90%;

3、公共环境:保洁人员工作规范,作风优良;保持环境整洁无污染,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卫设施完备;

4、绿化:养护得当、定期修剪,确保绿地、花树美观茂盛;绿地内无明显杂草破坏及随意占用、车压绿地现象;

5、交通秩序:建立机动车通行证制度,保持道路畅通有序,车辆停放整齐;

6、公共秩序维护协助消防: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及安全防范员巡逻制度,无重大责任火灾、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

7、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急修立即到达现场,小修12小时内到达现场,大修24小时内出具维修方案,确保住户正常生活;

8、设备运行:设备运行正常,定期保养、专人维护,消防系统可随时启用;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70%。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经营收益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85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向乙方交纳,每半年或壹年向业主预收取一次,但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按规定交纳。

4、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未出售的由开发商按100%支付,业主按规定标准的100%向乙方缴纳。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的同期银行利率收取。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承担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能耗费等。

8、经营性用房(597号商铺、599-3-4号商铺)50%的收入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补贴。

9、大浒西苑小区路面停车费、电梯广告费等经营性收入业委会收取12万元,其余补贴乙方。

10、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大浒西苑6-101、6-102、8-1-101、上塘路599-7),共199.74平方米,由乙方无偿使用;其中599-7号,建筑面积为22.81平方米业委会做办公室使用。

第十九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100元/辆/月

2、车库租金:200元/辆/月1800元/辆/年

3、摩托车自行车: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在物业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或直接向业主收取。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签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遵守;

3、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6、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提供;

7、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协助催交或协同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

2、受甲方委托对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

3、劝阻、制止损害小区公共设施或防碍物业管理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4、征得甲方同意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特殊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该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一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物业每半年需要公示小区经营性收收入的银行流水、支出和收入明细;

10、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

日起至日止。

 

第七章其它约定

第二十五条业委会每年向物业公司收取5000元押金,如遇到小区问题物业没有及时落实,业委会可用这笔押金进行相应整改;

第二十六条乙方要按月向业委会书面报告聘请的保安、保洁、电工等物业工作人员人数。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违反合同第二十二条第6—10款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前10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

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三十二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8页,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间因特殊原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告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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