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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映、水月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拱墅区水映、水月苑物业管理委员会 阅读量:1005 2024-08-08 15:04: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物业名称:拱墅区水映、水月苑;

水映苑的四至:东至丰庆路;南至三墩路;西至长阳路;北至灯彩街。

水月苑的四至:东至长阳路;南至镇东河;西至镇东河;北至灯彩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拱墅区水映、水月苑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十六)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

(十七)审议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八)讨论决定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十九)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审议是否授权业委会进行诉讼;

(二十)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最长30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召开时间为1至3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房屋道路严重损坏、小区内严重交通事故、火灾等自然灾害 、人员伤亡等重大情况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大重大利益的事项,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30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提议终止业主委员会职务的,由社区党组织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30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需写明起止年月日,期限最长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5人。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6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用短信、传真、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查收确认。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用短信、传真、QQ、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及未分摊面积部分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 、4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4.业主大会单独表决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业主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年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7名正式委员组成(水映苑4名,水月苑3名),另设立候补委员2名(水映苑1名,水月苑1名)。业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水映苑23幢。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在任期内改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有侵占公共部位、侵占或挪用公共财物、受贿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

2.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

3.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能力与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责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四)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停放的管理制度,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八)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不低于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三十,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个月以上;

(九)25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

第二十四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八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个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个月的;

(七)发生第二十六条第(三)、(四)、(五)、(七)、(八)、(九)、(十)项情形的;

(八)一年内累计两次不请假就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九)虽请假,但连续三次(或者虽不连续但一年内共计六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人数为2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共11名,其中:水映苑候选人6名,水月苑候选人5人。具体推选办法为:水映苑6选5,水月苑5选4,各区域内部根据候选人得票数高低依次决定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及淘汰人选。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下设两个组,分别为水映组和水月组,在今后的处理事务中,水映苑的事宜归水映组表决,水月苑的事宜归水月组表决,如果是公共部位发生的事宜,由两个组共同协商解决。(必要时社区党委一并参与)。当出现两方意见投票相等而无法决定的事宜时,社区党委参与其中投票。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未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需符合下列条款:

1.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投票权人数得票多少产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并于公告结束后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2.业主监督委员会设成员3人,由街道或社区、业主使用人组成,每届任期同业委会任期年限。业主监督委员会人员缺额的按要求进行增补。

3.业主监督委员会参选条件参照业主委员会相应条款。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①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②监督《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实施情况;

③监督经营性收益的收支情况。

5.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然终止:

①已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办公的;

②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查证属实的;

③已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在小区公告的。

6.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①不履行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或工作能力与业主监督委员会职责严重不符的;

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③有侵占公共部位、侵占或挪用公共财物、受贿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

④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

⑤干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工作。

7.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业主监督委员会应将成员资格终止情况在本小区公告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2次(即每月召开1次),会期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可多选)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起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并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3)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调整确定候选人后,重新进行补选;

(3)先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缺额委员重新确定候选人后由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第三十七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由社区党组织推荐的)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四章选聘(含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可采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将不同的管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专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决定。

如业主大会决定采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只能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四十条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如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公开选聘进行表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经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费用在内的续聘费用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1.符合《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续聘条件的;

2.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满意度评分在75分(含)以上的;

3.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4.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第四十二条如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定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遵照下列程序:

(一)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业主委员会负责起草《物业选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要求;

2.《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等;

3.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的产生办法;

4.确定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为2家。

(二)《物业选聘方案(草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及最终的《物业选聘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三)业主委员会负责按照《物业选聘方案》,组织实施“发布选聘信息、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选聘的具体工作。

(四)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将2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中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1.如果其中1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即“双过半”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将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如果没有任何1家物业企业获得“双过半”业主同意的,则将根据得票数最高的1家候选物业服务企业再次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如果仍旧没有“双过半”同意的,则由业主委员会委托一家物业服务企业临时托管,托管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托管期内,将重新组织物业选聘工作。

(五)选聘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并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先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收益中列支,如不足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一)运作经费的具体额度:

需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上年度的情况提出预算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如预算报告金额超出拾万元的,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秘书、会计、顾问)或专业服务机构的费用;

4.诉讼费用;

5.其他合理的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1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讯费补贴制度:主任为300元/月,副主任和正式委员200元/月。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各类经营性合同。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原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上述物品的,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半数以上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4.如业主委员会开设银行账户的,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财务的委员保管,负责人印章由负责人保管。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五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附则

五十一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五十二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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