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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鹭金滩管理规约 (修订草案)

白鹭金滩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 阅读量:944 2021-07-05 16:55: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约经征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灵芝街道办事处、天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白鹭金滩小区

(二)坐落位置:镜湖新区大滩4号地块

(三)物业类型:住宅小区

(四)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乌珠潭;南至:长大江

西至:梅山江;北至:城市绿化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149931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362116平方米。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春晓园5幢101室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方式,具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八条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厢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将电动自行车推入轿厢内上楼;

(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部分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经费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应急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

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或者违法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违法挖掘地下空间;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不得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上方;

(四)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和人防设施、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五)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其他共有部分;

(六)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不得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八)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九)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不得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将车棚、车库、储物间改为

居住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静音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噪音作业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作业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室内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防盗窗(网)不得在窗户(包括落地窗)外侧安装;

(八)晒衣架安装:在原设计位置(阳台内侧)安装,不得超过阳台、外立面;

(九)卫星电视接收器安装: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屋面、超出阳台及外立面等公共部位进行安装;

(十)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安装采暖制冷设备、热水供应装置等,必须处理好空调外机滴水;

(十一)不得违反原设计在阳台、露台、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任何设施设备;

(十二)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挖或自建地下室;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十三)挑空层不允许封闭及搭建;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人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以遵守以下规定:

(1)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大型工程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禁止鸣笛、

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

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区域停车;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

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电动车不得飞线充

电、不得进入电梯;

(7)允许有车位的业主,在有关部门认可及安装条件允许下,

同意自费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

(8)允许物业服务人对于乱停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进行锁车管理,由于乱停车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有违反规约者承担。

(二)电梯使用:不得故意破坏电梯设备和设施,不得将非机动

车推入电梯,不得在轿箱内乱涂乱画,保持轿厢卫生;

(三)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

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部位圈养,不得放犬随处排泄。有排泄物时应及时清理并放入指定的回收箱内;

(2)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3)携带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的高峰时间;

(4)不得饲养藏獒等在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四)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五)不得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

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六)不得擅自改变私家花园原有的风格,不得在私家花园内私

搭乱建、开挖沟渠、破坏植被及种植蔬菜;

(七)不得践踏、占用、损坏小区内公共绿化、园林建筑小品等;

不得占用公共河道(包括填河、河道上建亭子、河道截流、网箱养鱼等)

(八)不擅自张贴、悬挂或安装要通过外观看到影响市容观瞻或

本物业外观(包括阳台内外、窗户内外)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标语等;

(九)禁止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

其他结构;

(十)不得发生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的行为,不

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跳广场舞;

(十一)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晾晒衣服、被褥等有碍观瞻的物品;

(十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1、2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七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辖区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八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经营性收益可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运行经费应单独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一般费用在50000元及以下的和应急费用(消防、电梯等涉及到安全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开支;一般费用50001-200000元(包括200000元)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的由业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应提交业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公示期满后方可开支;200000元以上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时,可由上届或新一届,或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及总投票权数占总人数均达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要求对经营性收支情况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居民委员会备案,同时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30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根据本管理规约第二十九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4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约自日至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各公告栏张贴公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y的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人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应急消防部门。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

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或者违法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违法挖掘地下空间;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或者在外墙上开门窗;

(三)不得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上方;

(四)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和人防设施、器材,妨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

(五)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其他共有部分;

(六)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不得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八)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九)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不得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将车棚、车库、储物间改为

居住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静音作业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噪音作业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中、高考期间禁止噪音作业

原则上不允许在节假日进行室内装修。因特殊情况需要装修,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尽可能缩短装饰装修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防盗窗(网)不得在窗户(包括落地窗)外侧安装;

(八)晒衣架安装:在原设计位置(阳台内侧)安装,不得超过阳台、外立面;

(九)卫星电视接收器安装: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装。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在屋面、超出阳台及外立面等公共部位进行安装;

(十)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安装采暖制冷设备、热水供应装置等,必须处理好空调外机滴水;

(十一)不得违反原设计在阳台、露台、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任何设施设备;

(十二)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挖或自建地下室;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挖沟渠、绿地硬质化以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十三)挑空层不允许封闭及搭建;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人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车辆行驶和停放,以遵守以下规定:

(1)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大型工程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本物业管理区域;

(2)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禁止鸣笛、

练车等行为;

(3)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登

高面、消防井盖、绿化带等区域停车;

(4)实施车辆停放收费的,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5)禁止在公共停车位上擅自安装地锁等装置,车辆停放期间,

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以防发出噪音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

(6)非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电动车不得飞线充

电、不得进入电梯;

(7)允许有车位的业主,在有关部门认可及安装条件允许下,

同意自费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

(8)允许物业服务人对于乱停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进行锁车管理,由于乱停车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有违反规约者承担。

(二)电梯使用:不得故意破坏电梯设备和设施,不得将非机动

车推入电梯,不得在轿箱内乱涂乱画,保持轿厢卫生;

(三)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的,应遵守政府相

关管理规定,并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在公共部位圈养,不得放犬随处排泄。有排泄物时应及时清理并放入指定的回收箱内;

(2)进入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防伤及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宠物主人为第一责任人;

(3)携带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的高峰时间;

(4)不得饲养藏獒等在大型凶猛、攻击性较强的动物。

(四)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五)不得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

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六)不得擅自改变私家花园原有的风格,不得在私家花园内私

搭乱建、开挖沟渠、破坏植被及种植蔬菜;

(七)不得践踏、占用、损坏小区内公共绿化、园林建筑小品等;

不得占用公共河道(包括填河、河道上建亭子、河道截流、网箱养鱼等)

(八)不擅自张贴、悬挂或安装要通过外观看到影响市容观瞻或

本物业外观(包括阳台内外、窗户内外)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标语等;

(九)禁止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

其他结构;

(十)不得发生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环境的行为,不

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跳广场舞;

(十一)不得在公共区域内晾晒衣服、被褥等有碍观瞻的物品;

(十二)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物业的维修

第十九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人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人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1、2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四条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五条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住房出租应当遵守《绍兴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七条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辖区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八条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第七章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经营性收益可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季度公示一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运行经费应单独建立经费收支帐目,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一般费用在50000元及以下的和应急费用(消防、电梯等涉及到安全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开支;一般费用50001-200000元(包括200000元)的开支已列入年度财务计划的由业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后方可开支;未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应提交业委会会议讨论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公示期满后方可开支;200000元以上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时,可由上届或新一届,或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及总投票权数占总人数均达到20%以上的业主提出,要求对经营性收支情况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天。

第三十三条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居民委员会备案,同时邀请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  30 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根据本管理规约第二十九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2、3、4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人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人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人可以在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人可以联合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人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2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规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各留存1份。业委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各公告栏张贴公布;

第四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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