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物业服务期限:三年;
2、物业服务坚持“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按《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规定的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执行;
3、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0.9元/平方米·月;办公楼:1.5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1.5 元/平方米·月;停车场收费维持原来的方式不变。所有的业主直接去业主委员会办理缴费手续。乙方收取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 30 元/个·月(业主)、车位50元/个·月(开发商)的标准提取。
杭州西湖区嘉绿景苑小区
物业服务续聘合同
(草案)
物业项目名称:杭州西湖区嘉绿景苑小区
项目座落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莲花街
委托方:杭州嘉绿景苑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杭州西湖区嘉绿景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甲方:西湖区嘉绿景苑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西湖区嘉绿景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杭州市莲花街嘉绿景苑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310000
乙方:杭州高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0000034915
企业资质证书号:(建)110037资质等级:国一级
法定代表人:李士和联系电话:85023638
委托代理人:刘勇联系电话:85023638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江南巷11号
邮政编码:3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单位)委托乙方(经评审最终确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杭州市西湖区嘉绿景苑
2.物业类型:共有建筑物幢,由幢高层及组成。
3.坐落位置:杭州市号
4.物业辖区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总用地面积约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含架空层和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可收费建筑面积约多平方米。地下室车位个。
第二条委托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弱电系统、楼道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球场、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小区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路面停车费的收缴)。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如发生此类情况,乙方承担安保不力的责任)。
8.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
10.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1.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小区内与物业服务及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12.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服务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三年——自2021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每年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对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若满意度测评低于60%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
1、物业服务坚持“质价相符”原则,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按《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规定的丙级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执行。
2、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
3、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产权建筑面积交纳,包干使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0.9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 1.5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 1.5元/月·平方米;
停车场收费维持原来的方式不变。所有的业主直接去业主委员会办理缴费手续。乙方收取车库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30 元/个·月(业主)、车位50元/个·月(开发商)的标准提取。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临时停车除外)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在本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变,除非双方另立补充协议)。
以上物业管理费用不含电梯、供水等高能耗费。能耗费另行收取,据实结算。每季度提前向业主预收下一季度物业管理费。
4、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管理费分摊;
(9)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10)法定税费;
(11)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2)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小区多种经营收益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电费分摊问题,按照《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如下约定:根据公共部位的实际水电支出,按面积和楼层系数向业主分摊收取。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按半年交纳,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在每年3月、6月、9月前交纳。物业服务费可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5、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6、物业服务中的装修垃圾清运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住宅房屋收费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元/户、90-140平方米元/户、140平方米以上元/户;非住宅房屋收费标准为元/户(或元/平方米)。
7、对因装修搬运材料造成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与装修单位(装修人)协商可收取一次性修复补偿费元/户(或元/平方米)。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7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2、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若超过15日仍未补足扣除差额,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一切合法合规的惩罚措施。
3、甲方认为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4、每年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对物业服务满意度测评低于60%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测评满意度在60%—70%之间的(含60%,不含70%),不奖不罚,甲方责令乙方对不足之处限期整改;测评满意度在70%-80%(含70%,不含80%)之间奖励3万元;测评满意度在80%-90%(含80%,不含90%)之间奖励5万元;测评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甲方给予乙方奖励10万元。另外测评满意度达到85%(含)以上,业委会将启动适当提高物业费的调查研究,并拟定方案,交由业主大会表决。(满意度测评业主参与率不低于60%,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组织进行满意度调查)
5、乙方员工动手殴打业主的,因乙方员工过错殴打业主的,乙方除需先行预付业主的医药费外,同时还需额外向被害人支付元赔偿金;若乙方拒不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等额资金作为给被殴打业主的赔偿金。
6、乙方接受业主财物失窃酌情补偿制度,对于业主失窃的财产,在业主报案并提供发票的前提下,如果乙方不能证明其已尽职,公安机关认为物业没有尽职的,乙方应对被盗业主做出酌情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盗财物的25%。本规定不适用于业主现金的失窃。
7、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的,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各项收费情况及其他公共收益情况,同时在小区公示向全体业主公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服务半年度和一年度向业主公告一次财务收支,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开。超期不公开的,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2万元。如甲方自行管理的,则物业经营性收支账目、日常管理等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8、甲方每季度定期根据物业合同内容对物业各项服务工作进行抽查和巡查,如有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发函督促乙方限期整改。
9、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或者部分转包给其它公司或个人,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六条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1、甲方严格按综合管理服务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如双方认为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可以通过附件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
2、急修:应1小时到位,确保在最短时间内予以修复,除不能克服的特殊情况乙方可以征得甲方同意后延迟外,应在半个工作日内修复;
3、小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延迟;
第七条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经营,所得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应每半年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2、乙方接受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提供专项服务的,专项服务的内容和费用按其约定执行。
第八条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报告;
(四)监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收益使用情况;
(五)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以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与乙方之间的纠纷,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协助乙方催收;
(七)授权乙方对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
(八)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九)协助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十)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物业服务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乙方相关的权利义务:
(一)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物业服务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履行本合同;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以及合同,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四)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公开制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应按价格部门相关规定在收费场所实行明码标价;
(五)接受甲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投诉;
(六)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本物业整体委托给第三方管理,并对专业公司的服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八)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报备管理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
(九)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与业主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情节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告知、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应与甲方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单方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乙方对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1、乙方应允许甲方或其授权的人员对承包区域内各项服务质量控制进行检查。
2、在承包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的工作要求,包括星期天及公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可要求乙方调整工作时间直至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
3、乙方必须聘请(或指定)一位经理(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承包区域服务工作。
4、为保证承包区域所有的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人员数量为不少于( 40 )人,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甲方可以按缺少人数每人300元/日,按人数累计扣除直到乙方人员配齐为止。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并经乙方专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甲方有权进行审核,费用开支由乙方负担。
5、在合同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6、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和制作均由乙方负担。
7、乙方必须出具或办妥法律及甲方规定的与承包区域经营业务有关的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一切有关条例和规定。自行缴纳有关税费。
8、乙方必须确保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并根据甲方要求改变不满意的服务状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同时,乙方自觉参加甲方认为有助提高甲方形象的宣传活动。
9、在承包期内乙方应保证承包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在承包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等,交由甲方备案。
11、乙方负责小区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并要求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所有机房、设备用房应配置温、湿度计和加热制冷除湿等设备,确保房间温度和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其使用和经营方案应当经甲方同意。其中,办公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时移交给甲方。
第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执行。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由甲方负责,具体续交方式、金额等事项由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嘉绿景苑小区管理方案》及《嘉绿景苑物业服务质量既标准执行测评表》作为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电梯维保、弱电系统维保均须签订三方协议;其中弱电系统的维保费用从小区经营性收入中支出。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因甲方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及时交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而导致服务中断或受到影响的;
6、业主、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规章制度的行为,虽经乙方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部门报告等措施后,仍未解决,其行为对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产生妨碍和影响的;
7、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损害,但乙方有过错的除外;
8、甲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以本合同服务剩余期限物业服务总费用为基数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其减少的服务支出予以赔偿;乙方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应当返还给相关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经济赔偿。
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与甲方或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手续,并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
五、本合同其他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
业主不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能耗费用(能耗费每季度据实公示收费明细)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乙方有权直接起诉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有关诉讼费、乙方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的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启动选聘程序或者续签服务合同,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双方如果没有书面不续约的意见,则本合同自动续约6个月。
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甲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移交和物业项目退出手续。
3、业主可与非业主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6、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执行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