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经征求街道、社区意见后,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应当遵守属地街道、社区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报先寺路;南至:美女山
西至:华元天鹅堡边界道路;北至:西溪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小区总占地面积9288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6854 平方米;商品房面积46922.63 平方米(其中住宅45198.32 平方米(含办公用房),商铺1724.31平方米);商品房总套数347套(其中住宅348套(含办公用房),商铺17套);物业管理经营用房170 平方米。
(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地点为:。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收费包含公共能耗费。
第六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物业发生转让时,应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上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杭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安全状态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和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或轿箱门;
(四)破坏电梯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电梯零部件;
(五)携带危险品乘用电梯;
(六)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使用风险,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检验机构发出整改通知的,由全体业主或相关共有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安全评估和维修、改造、更新,相关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所需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由相关业主自行筹集。
鼓励引入电梯安全管理保险机制,参加“电梯养老”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明确的相关要求安装空调,安装在统一专门用于安装空调设备的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或接纳空调冷凝水的阳台排水系统的位置,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告知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空调产生噪声超过有关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更新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依规安全使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
(二)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影响消防安全;
(三)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整改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户内分类和分类投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垃圾厢房、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
(二)不属于生活垃圾的其他垃圾,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便丢弃。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得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内卧室、起居室、阳台等部位改为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得改变卫生间、厨房间的原始设计位置;
(二)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结构。
如有违反上款行为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书面要求其限期改正,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将上述行为人及其行为在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并报告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用于违法搭建的材料采取禁止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措施,并向城管执法、房产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装饰装修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办理装修手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与业主及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三)在物业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四)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施工时间为上午8:30~ 12:00、下午 14:00 ~ 18:00,周六、周日施工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 14:30 ~ 18:30,其它时段及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五)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六)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发现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或物业服务企业有强制装饰装修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放:《地面公共车位管理办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2.电梯使用:《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电瓶车禁止进入电梯,文明乘梯、勿在轿厢内嬉闹、勿用坚物敲打按钮,严禁吸烟和携带明火,发生火警和地震时、切勿搭乘电梯,切勿私自打开轿厢操纵箱箱内的开关停电,电梯故障请及时用呼叫按钮或拨打求救电话;
3.消防安全:《杭州市消防管理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自觉保护消防设施,不损坏、挪用、拆除和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埋压、圈占消火栓,禁止在消防通道、楼道堆放杂物,堵塞消防通道 ;
4.垃圾分类: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遵守小区分类方案,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5.宠物饲养: (1)本小区不反对豢养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动物,比如烈性犬、大型犬、蜜蜂等;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2)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办理相关饲养证明,并按时注射狂犬病疫苗,小区管理处应做好督促、检查、登记;
(3)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4)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小区内溜犬时间应在每天晚上19:00以后,次日7:00以前,其它时间均不准在小区内遛犬;
(5)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绳,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不得在楼道内溜犬;
(6)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和居民休闲活动区;
(7)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8)宠物饲养,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也须遵守本小区的文明规约,如《文明养宠规约》等。
6.本小区区域内禁止安装防盗窗、网、门、栅;
7.为提升物业品质,杜绝占用公共区域的行为发生,本小区严禁私自在小区住宅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8.本小区严禁搭建阳光房等违建行为;
9.为保证小区外立面统一,本小区严禁擅自封包阳台;
10.底商经营者应根据规划设计规定,无烟道规划处禁止做有油烟的餐饮行业 ;
11.小区内水系严禁踏入戏水,物业应通过设立提示牌、张贴公告等方式尽到提示责任,如仍发生意外,后果自担;
12.小区严禁高空抛物,高空抛物产生的损害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罚款以及经济赔偿)。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下列第
1项或第2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2.所在地派出所。
第二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六章 物业的转让、租赁
第二十六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住房出租应当遵守《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配套安全标准。以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除外)。
第二十八条 物业出租人应当协同承租人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按规定将租客信息向社区或派出所报送登记。
第二十九条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所得经营性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
1.用于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
3.用于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4.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收益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经营性收益由属地街道、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的,要单独列账,并每半年公示一次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公示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为了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合理规范使用业主经营性收入,现定以下规则:小区公共设备维修单项在3万元以内的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人数同意即可使用,3万以上8万内须经2/3人数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方可使用;超过8万元的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的,须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第三十四条 对经营性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相关费用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第八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认真审核工程内容、施工单位、预算方案及资金额度等事项后,组织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维修方案和征求意见情况应及时报送社区备案,同时邀请社区和业主代表对维修项目的申报、施工和验收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代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资金续缴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缴金额应保证续缴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缴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1、2、3、4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每年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根据本管理规约第三十条第1项约定的比例提取额度,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缴金额;
3.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缴,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4.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同时,按月另行收取一定额度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应续交金额(此条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业委会通过维修资金续存表决通过后,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受损害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行使以下第1、4项共同管理权: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3.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4.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劝阻、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清理在公共空间任意堆放的杂物,以恢复原状;
2.对于占用消防通道、故意堵塞出入口等严重影响业主公共安全和正常生活的特殊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见证下,采用拖车等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联合社区、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规违约行为通报其所在工作单位,由其单位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违规违约人是党员的,可以书面形式将其行为通报其所在党组织,由党组织协助劝导、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等。
第四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交费的,业主委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1.欠费12个月以上或3次以上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经生效法律裁判文书明确应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仍不交纳的,作为黑名单上报相关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约束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留存1份。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