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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滨景园管理规约 (提交审议稿)

海滨景园业委会筹备组 阅读量:855 2021-03-04 15:24:05

海滨景园管理规约提交审议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宗旨

为维护海滨景园小区(以下简称“物业”)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规约对象

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规约承诺的效力溯及于物业继受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海滨景园小区;

二、坐落位置:沥海街道澄塘路;

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

东至:新城大道;西至:勤丰路;南至:澄塘道;北至:浙东海塘。

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地上总建筑面积196083.1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7420.38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179612.41平方米,商业物业13498.50平方米,住宅总户为1767户。物业用房640.24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866.84平方米,社区用房843.36平方米,开关站576.8平方米。地下停车位963个。

第五条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配电房、电表间、水表间、弱电分线间、电梯机房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天然气管道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道路、人防地下室、池井、绿化场地、水景、游泳池及设备、供电及照明系统及灯具、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和消防水的总、支管及泵房,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门卫传达室等以及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相邻关系

各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物业的使用原则

各业主在物业使用中,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在物业使用中不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有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6时至次日上午8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其他日期的装修时间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的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执行。

(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五)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绍兴市关于房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住宅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居住房屋租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出租或转租。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违反本条以上约定出租或者转租房屋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限期改正;出租或转租房屋的行为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物业的用途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损害其他业主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违法搭建处置

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业主、使用人有违法搭建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受侵害的相关业主、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使用的其它约定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还应遵守下列约定:

(一)车辆停放: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不得混

(二)电梯使用:不得故意破坏电梯设备和设施,不得将非机动车推入电梯,不得在轿箱内乱涂乱画,保持轿厢卫生

(三)宠物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部位圈养,不得放犬随处排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十四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 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扰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时间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安全防范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当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的紧急情况,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位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或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

期内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经多次保修仍不能解决质量问题,业主应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保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专项维修基金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若拒绝缴纳,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限制、终止公共管理权。

第五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权益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均应履行该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已委托物业服务公司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日常服务和管理:

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安全防范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消防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和管理;

环境保洁与绿化养护;

建筑档案及其他资料的保管。

第十九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公司以下权利:

1、依照本管理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赔偿等必要措施制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公告栏设置

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单元大门口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收益

业主委员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经营性收益用于增添一些共用设施设备,公益性的文体设施,第三方机构服务,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开支,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租赁协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管理费。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主动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协助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情况,并注明欠缴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公布之日起满一个月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新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业主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者变更信息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资料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房屋内或者按原预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视为送达。

二十四禁止行为

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2、禁止擅自拆除、封闭、改变、连接和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等公共设施;

3、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发出超过标准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与他人生活;

4、禁止践踏、穿越、占用绿化场地、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化、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禁止在景观池内、河道内洗涤、钓鱼等行为;

5、禁止业主在公共绿地、公共空地种植蔬菜和花木,禁止用泡沫箱、塑料箱、塑料桶、泥工桶、面盆等杂物上种植的蔬菜、花木在公共绿地、公共空地、公共通道摆放养护;

6、禁止业主在公共用水(绿化带用水及消防栓用水等)用来洗菜、洗衣物等;

7、禁止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8、禁止高空抛物,禁止向空中向下吐痰、泼脏水、扔烟蒂等行为,禁止将不拧干的衣物直接高空外挂晾晒;

9、在非指定区域内不能设置灵堂,不能念佛,不能做道场,不能搭棚办酒席;

10、禁止在公共区域、私人外立面发布广告,禁止在公共区域晾晒棉被、衣物及其他物品;

11、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1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家禽和除宠物狗以外的烈性狗,宠物狗应到犬管办办理狗证,遛狗者应随带垃圾袋,必须清除排泄粪便,严禁散养放养;

13、业主不能以群租方式出租房屋,房屋出租应向物业服务公司登记;

14、禁止将车库、附房另作它用,如附房不得住人;

15、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使用规定,严禁电梯超载,严禁破坏电梯设备和设施,严禁将非机动车推入电梯,严禁在轿箱内乱涂乱画;

16、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道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及电动车充电,严禁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17、严禁占用消防逃生通道、消防登高平台,禁止在顶楼阳台晾晒、摆放杂物,更不能占有、占用;

18、严禁在公共楼道、通道堆放杂物、鞋柜、非机动车,从而影响人员通行,甚至带来消防安全隐患;

1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违反相关禁止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矛盾纠纷的调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业主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业主可以口头批评劝阻,要求改正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产生矛盾纠纷时,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同意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

若违约业主不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调解,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业主有权以自已的名义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违约处理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经业主委员会调解,仍得不到解决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按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附则

第二十物业专有部分

本规约所称物业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房产证所确定的房屋。

第二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等。

三十转让或出租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并要求物业继受人或承担人签署遵守本规约承诺书。

三十一生效和修改

本规约经2021日至2021年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

本管理规约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管理规约由本小区业主大会解释。如本管理规约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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