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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绿洲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绿洲花园第四届 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892 2021-01-20 10:30:36

                                                        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上塘河;南至:朝晖路

西至:上塘路;北至:长天弄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一)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三)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上述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和社区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社区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社区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临时会议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决定,并报社区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电梯、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事件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社区,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街道指导、帮助社区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社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1、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2、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2人     (2)不超过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第(1)项:

(1)不超过2人     (2)不超过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已确认参会未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经过竞聘演讲、社区指导下推选产生。

(一)候选人报名资格:符合本议事规则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二)候选人报名办法:

1、递交业主大会表决的候选人共9位;小区分成4个区域产生候选人:小区一期2名、二期2名,三期2名,21幢1名,候补2名候选人分别在一期和三期中产生;

2、若某区域没有业主报名,则该区域名额由其他区域补齐;

3、候选人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9人的,由工作组或筹备组先组织区域报名人协商,若协商未果在区域内进行集中推选,推选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不参与的视为放弃,以票高者进入候选人,事后不得追究任何责任。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绿洲花园15幢103室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拟定或审核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九)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十一)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二)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有些业主没有事实依据多次向法院提出诉讼,一事多诉,经法院判决理由不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有权向该业主追回委托律师应诉的律师费用并有权提出反诉。

(十三)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且中共党员候选人应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5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住宅业主参选前一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月以上;

(八)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参选前一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满6月以上。

第二十二条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可作为业主代表指定一名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业主委员会选举。

社区用房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区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业主的,可以聘请一名社区工作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兼职委员,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网络信息造谣诽谤小区业主名誉的,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七)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已被物业公司起诉追诉拒缴或拖欠物业费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无法签署竞选业委会委员应为业主免费服务每周及每月规定时间承诺的;

(十)无法保证在业委会工作中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分管工作的;

(十一)历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主动提出辞职的;

(十二)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三)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四)被业主大会已罢免的委员业主及候补委员业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无需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资格: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已书面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本人或其家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六)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被党纪处分,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七)业委会委员工作期间无法兑现为业主服务时间的;分管工作没有时间节点无限期拖延完成的;无法完成交办或分管的本职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提交社区备案,书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六条根据《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并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

(四)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选举中有贿赂、胁迫、欺骗等不正当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六)住宅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未满6月的;商业、配套用房业主当选之后每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经营累计未满6月的;

(七)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项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大会关于是否终止上述委员资格的决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实行等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50%。具体选举方式由换届选举工作组按实际情况制定。参选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需签署竞职、服务、辞职三项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为2人。

第二十九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按分期开发的面积比例来分配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法采取召开全体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期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时结束,不参加当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推选。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1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1、2、3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社区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社区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社区,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社区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6个月内缺席会议6次(含),累计6次(含)请假,视为自动退出业主委员会;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7人的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社区代表担任;工作组其他成员由社区党委根据业主自荐情况讨论产生,原则上以党员为主;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八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且大于等于5的,减少正式委员人数(人数按5以上最大奇数确定)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按照选票高低确认为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

第三十五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四)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经延长报名时间14天后,候选人数仍不足5人的。

 

第四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企业的产生方式等。服务考核内容须在物业合同中体现。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社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社区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信息,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不少于两家。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社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筹集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年度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运作经费的具体用途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业主大会每次费用不超过2万元;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每月每人不超过5000元;

4.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通讯补贴每月100元。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5日(不少于5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社区存档备查。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三条业主本人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业主有义务签署承诺书,并在承诺期限内将查询结果书面回复业委会;业委会可以视情况选择将书面结果公示。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社区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并由6位委员根据同意的表决票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业委会财务管理原则:在广大业主利益基础上的民主集中,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十九条业委会依法设立经营性专用资金账户,凭合法单据收支报销,由业委会财务人员负责对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单独保管。

第五十条聘请财务人员或第三方财务记账公司应当经过业委会同意,除分管财务本人提出辞职外,业委会三分之二委员以上表决有权调动和撤职。

第五十一条业委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在盖章前需经正副主任同意签字后才能盖章使用。

第五十二条一切支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和会议决议(有六个委员同意的表决票)等相关必须程序要求,由经办人、财务出纳、会计、副主任、主任签字,出纳进行电脑U盾制单预审,主任U盾复核。

第五十三条预算及收入管理

1、业委会依据小区建设计划编制预算,每年12月底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批准,经公示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

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小区共用部位的广告费、停车费、业主经营性房屋出租等经营性收入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小区建设等有关经费的支出;维修基金的利息收入纳入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资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确保账账、账实、账表、账证相符,凭证完善,真实可靠。

4、业委会成员不得以业委会的名义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投资活动。

第五十四条资金支出事项

1、业主大会、业委会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及日常办公等费用。

2、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业委会聘请的有关人员的津贴或咨询服务费。

3、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小区建设需要的资金。

4、按照有关规定并且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用于物业管理的补充资金。

第五十五条资金开支的审批权限

1、 所有费用需经业委会六位委员或全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会议经费在5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费用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2、购置日常办公设备,事先需经业委会讨论同意由主任交办。

3、小区新建或者维修性项目(不属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范围的)开支,首先经过业委会讨论形成议案,超过5万元(单项工程)的大额支出必须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并且支付资金 (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必须不少于3家询价,竞争性谈判并进行公示;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及公示)。

第五十六条财务监督和检查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有权拒付,同时报主任或业主大会处理。

第五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存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每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分管财务委员必须每月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业主也可以登陆住建局经营性收支平台进行查询,业委会每半年度向业主就经营收支情况进行书面公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2021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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