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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钱塘公寓车辆管理办法(草案)

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3 2025-05-15 13:15:18


 

总则

第一条规范小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与行驶,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小区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杭州市有关住宅机动车停放管理及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春和钱塘公寓(以下简称:小区)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委托物业公司根据《春和钱塘公寓物业服务合同》(含补充协议)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车辆管理。小区内所有车辆使用人应接受物业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车管员)的行驶管理与停放引导。所有业主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区车位定义:分别为业主固定车位(业主自购车位)和公共车位(临时车位)。

第四条小区非机动车停车库,为地下1号楼-7号楼配套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

 

车辆进出管理

第五条小区已安装车牌识别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车辆识别管理。车辆在通过大门道闸时必须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

第六条小区业主车辆须如实登记并录入管理系统,登记录入系统的车辆可以直接扫描车牌进入小区。外来车辆实现车辆登记制度,包括来访车辆和临时车辆,登记后可以进入小区地面公共车位(临时车位),车辆驶离时须交费后放行。

第七条前来小区的特种机动车辆(警、消、救、急、修、物业作业车辆等)出入小区可免缴费。

第八条各类大中型车辆装载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第九条进出小区的货运车辆,须与业主核实确认,登记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出,停放至指定区域停车装卸货物,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交费后放行。

 

车辆行驶管理

第十条小区实行东、南大门双向行驶,后续若改单向行驶,须业主大会投票通过,具体实施细则待定。小区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物业有权临时规定单向行驶或其他行驶规定,并报业委会、社区备案。

第十一条为了保持小区的安宁,小区内车辆不准鸣喇叭;晚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小区道路上不得试刹车、练习驾车、修理或清洗车辆等。

第十二条进出小区内不得超速行驶,按规定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

 

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三条车位的设置:业主固定车位标有车牌号(最多标三个车牌),供业主停车。公共车位(临时车位)供临时车辆停车使用,并进行收费,业主已有车位仍占用临停车位的,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车辆的停放:小区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车位或公共车位(临时车位)内。访客车辆和临时车辆不得占用业主固定车位。车位仅限于停放机动车,车位内不得停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车位的登记:

本小区的业主提供车位购置合同或发票到物业进行固定车位登记。固定车位转租的,提供车位购置合同或发票、租赁信息到物业进行车位租赁登记。每个固定车位最多登记3辆车,登记后录入停车管理系统。未购买固定车位的业主每户可以登记2辆车,登记后录入停车管理系统,属性为临停车辆。登记车牌,须为合法车辆,大型车辆或其它不适合驶入本小区的车辆不得登记。

 

停车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月缴纳80元管理费。每个固定车位最多可登记3辆车。

1.临时车:进入商铺和小区地上临时停车位实行收费,30分钟内停车免费,超过30分钟按5元/小时收费,24小时内封顶30元/天,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

2.包月车辆:分两种情况(1)一车一位包月用户;(2)多车一位包月用户

(1)一车一位包月用户:包月业主车辆进入小区,进入地下车库停自己的车位不产生收费。现调整如下:有业主反应有临时地上停车的需求,原先的30分钟免费时间不够,可能有超出的情况会产生费用,本次在系统中设置免费时间延长2个小时即2个半小时内地上临时停车不产生费用,如果超过2个半小时按临时车计费(延长2小时免费仅针对小区业主车辆,临时车不做调整)。

温馨提示:包月车辆临时事情处理完成后,请尽快停入地下车位,避免产生费用。

(2)多车一位包月用户:当第一辆车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不收费。在第一辆车没出小区之前,第二辆车不能进入小区地下车库,收费按临时车收费。如第一辆出小区了,第二辆车立即进地下车库车位停车可停止计费,之前同时在场的费用依然收取。

温馨提示:包月车辆第二辆车在第一辆车驶离小区后,第二辆车请尽快停入地下车位,避免继续产生费用。

3.商铺车辆:业主车进入商铺停车区域停车按临时车收取费用,如在商铺消费可向商户索要电子停车券。

第十七条无固定车位的业主车辆收费,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业主已有车位仍占用公共车位(临时车位)的,按公共车位(临时车位)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车位的收费管理。

对本小区公共车位实行的收费标准如下:

停车区域

收费标准

计费说明

本小区内标明的访客车位和公共车位(临时车位),并服从保安管理。

24小时内临停每车/每小时收费5元,单次24小时封顶30元;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

1.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免收。

2.停车超过30分钟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超过1小时的,以小时为单位累计,下同。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3.24小时内多次进出小区均重新计费。

临停车辆可以通过扫付费码支付临停费用直接出场。

第十九条对进入本小区的临停车辆实行限量控制,实行先到先停原则。如进入小区的公共车位(临时车位)已停满,所有访客车辆和临停车辆,限制进入小区。

第二十条拒付停车费的车辆,物业保安有权阻拦,必要时报警处理,恶意跟车逃费的,经沟通后仍不补费的车辆,物业有权拉黑禁入园区。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小区车辆管理以疏导为主,处理为辅;物业公司加强车辆管理的同时,全体业主和车辆使用人均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故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大门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车辆在小区内行驶途中或停车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或其他财物损坏且协商无果的;故意损坏或盗窃他人车辆及财物的;车辆使用人不服从车管员劝阻和解释,企图强行闯入小区的。

第二十三条对于各类违规车辆物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因停车或行驶不当,造成小区公共设施、草坪和道路损坏的,按实赔偿。

2、不听劝说违停行车道或严重毁绿占道者,物业可以上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车主承担。

3、一车一杆,逐一进出,不得尾随前车冲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车主承担,业主不愿意赔付情况下,物业可进行车牌拉黑操作并追偿。

  第二十四条对在小区内超速行驶、鸣喇叭、使用远光灯、练习驾车等行为,车管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将违规车辆的车牌号及违规情节报告物业公司管理处备案,并对该车辆使用人进行公开警示或限制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五条为了确保本小区的安全有序,所有进入本小区的车辆只允许停在可停车位上,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的过道、他人车位和其它非停车位的任何区域。

第二十六条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物业公司应当严格快速处置,现场警告并责令立即驶离,可同步摄录、拍照,对车辆及行为人进行曝光;拒不配合或联系不上停车人的,特别严重的可以安排拖车,由此发生的损失或费用由违规停车人承担。同时,实行如下禁行措施:若是第一次违规停放的,对其批评教育;若是第二次违规停放的,仍不服从管理的,该车辆列入“黑名单”,该车辆在1个月之内禁止驶入本小区。对前述处理拒不配合的或在禁止驶入期间干扰本小区通行秩序的(包括强行驶入等),该户业主的所有业主车在3个月之内均禁止驶入本小区。如违反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物业公司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及时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对管理不力,放任自流,擅自放入不该进入小区的车辆、放行应收费的车辆,弄虚作假、

侵占停车费及权钱交易等行为,将依照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八条为了美化小区环境,尤其是避免电瓶车失火造成的重大损失,本小区所有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即1号楼-7号楼的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非机动车停放需自行锁好并带走物品,谨防丢失。除此之外的区域(含园区内地面所有空间、机动车库、车位上等空间)严禁停放,更不得充电。电瓶车只可在指定地点指定区域充电,禁止私拉电线。自行车统一停放在地下夹层,不得停放在各楼层的楼道内。外卖、快递滑板车不得进入小区,物业保安有权对外卖、快递滑板车管理,电瓶车不得进入电梯,不得停放在各楼层的楼道内。

第二十九条若有乱停乱放乱充电的,由物业公司严格管理,责令立即驶离,未驶离的由物业公司拖离并上锁,且物业不承担损坏及丢失责任,业主应在登记房号、联系方式后,由物业开锁后自行挪走车辆,若违规停放3次以上,屡劝不改的,物业有权进行公示曝光房号信息;若因电瓶车失火或阻挡通行等造成损害的,车主和责任业主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进入小区需减速慢行,严禁互相追逐和在绿化带上骑行;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小区。

其他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摩托车停放按照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允许摩托车停放于自己车位内或车位后方,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停放与通行。

第三十二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停放机动车等方式阻挡、阻塞本小区的大门。若有违反的,由物业公司严厉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拖离、清除障碍物,在拖离、清除中造成机动车损失的均由阻挡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该户业主的所有业主车在6个月之内禁止驶入本小区。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小区的停车收益由全体业主共享。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归物业公司之外,余下的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列入本小区的经营性收益,依照管理规约等规定用于全体业主权益,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小区车位不得随意更改用途,仅用于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

第三十五条本小区业主应当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本制度,互相提醒和监督,违规时虚心接受物业人员的处理,任何时候不得辱骂对抗物业人员,不得堵路堵门。违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各类行为,所有业主均有权进行监督。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春和钱塘公寓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对实践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时解释和解决,并根据实践需要优化完善。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提交小区2025年   月   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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