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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和钱塘公寓物业服务合同(草案)

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924 2025-05-15 12:46:34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甲方(业主委员会)组织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第三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王玮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民和路411号春和钱塘公寓

邮编:311215

 

乙方: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科丽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2幢501室

邮编:310012

电话:0571-95059777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杭州市萧山区春和钱塘公寓(以下简称“物业”或“本物业”或“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春和钱塘公寓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用房

物业坐落位置: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民和路411号春和钱塘公寓

物业四至:

东至:民和路;

南至:飞虹路;

西至:N34、N35号地块;

北至:东风河。

占地面积:4223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71272.62平方米

其中:高层住宅110409.06平方米,商业用房5146平方米,地下车库53895.37平方米,地下车位1027个,地上车位68个,装卸车位1个。

第二条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元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元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垃圾集置点、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三条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春和钱塘公寓管理规约》的约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春和钱塘公寓物业运营管理方案》所确定的标准,为甲方提供以下内容的物业服务:

1.物业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有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服务。根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乙方不需承担具体维修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乙方做好督促和协助工作。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绿化、室外泵房、路灯、停车场地面及墙面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游泳池、球场商业网点等)等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公共环境(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等)的卫生清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以及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和疏通。

6.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于物业管理范围的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

8.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归档。

9.对装修活动进行登记、监督管理及装修整改后等资料备案。

10.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限期完成的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工作(双方达成一致)。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上述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一和《春和钱塘公寓物业运营管理方案》,附件一和《春和钱塘公寓物业运营管理方案》中约定标准高于甲级物业服务标准的,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附件一或者《春和钱塘公寓物业运营管理方案》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园区服务体系,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含商铺外围公共车位)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经营管理的收入及使用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七条单个业主物业使用人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乙方是否接受委托以及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委托方和乙方另行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八条本合同期限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如第一年业主满意度测评调查达到65%,则次年继续依照本合同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第九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方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或另行选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乙方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且乙方需提交后续服务改进计划。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乙方应当与业委会或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移交所有相关资料、财务清算和设施设备状况说明。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接,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若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决定,乙方自愿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业主大会作出续聘决定或新的物业服务人接任前,乙方应继续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提供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不低于原标准。自动延续期间,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期间双方可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另行选聘后,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人完成交接工作;未另行选聘也未续聘的,乙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交还给业委会或其他指定人员,配合业委会或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若乙方在自动延续期间未能履行原合同的服务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制定和修改业主管理规约,并要求业主遵守。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选聘、续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5.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6.审定乙方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并监督乙方按方案和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决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7.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8.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管理人员,对于项目经理的聘用,甲方有建议权。乙方如自行更换项目(经理),需要有恰当的理由和相同资历的储备人选,并得到甲方的认可和确认。

9.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协助乙方递交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

10.在合同期内,按相关规定无偿提供物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447.07平方米。

11.甲方在乙方依法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接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以及相关资料;乙方应在退出前30日内完成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的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在接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约定或有瑕疵的,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进行整改;最终确认的书面记录应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承接查验的正式文件。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编制房屋、设施设备大中修方案报甲方批准后实施。开展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但如在保修期范围内的,则应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5.每个半年度向全体业主公示物业费收缴、能耗费使用以及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6.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甲方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经过业委会同意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8.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春和钱塘公寓管理规约》的行为,有权采取劝阻、制止、报告甲方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处理。

9.以《春和钱塘公寓管理规约》等其他方式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示物业使用的有关事项,当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订立书面装修管理协议,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管理档案,及时记载变更情况,对于绿化、电梯的养护单位,乙方需及时向甲方备案。

11.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

12.根据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委托专营企业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乙方对其委托单位的服务行为监督指导并在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3.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房屋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同时,需结合前期合同两年内管家报修的大数据统计,制定并公示有偿服务的材料价格和工时单价。

14.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车辆管理费、能耗费等费用,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5.如未被甲方续聘,自本合同终止起30日内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单位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

16.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为乙方员工及相应人员投保,确保甲方不被追究任何责任。

17.每年度针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进行一次业主满意度调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1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章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的方式,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及经合法程序调整后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本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3.0元/(月·平方米,不含能耗);

商业用房:3.0元/(月·平方米,不含能耗);

地下车位:80元/(月·个)。

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中未包含高能耗公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能耗费在乙方预收后按建筑面积据实向业主分摊。能耗费预收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0.5元/(月·平方米);

商业用房:0.2元/(月·平方米)。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管理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税率如下:

-增值税率为6%;

-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

-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9.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0.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含税价格,税费的承担方为乙方,除非另有约定。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内,如当地物价指数上升幅度较大,乙方需提高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1.物业服务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本物业服务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业主委员会;

2.物业服务人拟定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包括调整范围和理由,提交业主委员会;

3.业主委员会将审计报告、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公示三十日以上;

4.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收费标准的调整事项和结果及时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合同约定由业主全额缴纳。

第十八条物业费按月缴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月底前缴费。经业主本人同意,乙方可以对物业费进行预收,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九条乙方为商铺业主/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的,在征得缴费人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向商铺业主/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水、电费等储备金,但不得超过1000元/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根据水电费等缴费通知单及时缴费,逾期缴费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滞纳金,乙方可采取中断该项服务等措施。

第二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否则,由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经营用房空置期内乙方不收取物业费,待出租后乙方再收取物业费及相应费用。

 

第七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车位(临时车位)委托乙方代为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可提取其中收益(税后)的20%作为管理费,于本合同签订后每年审计报告出来后支付。同时,乙方应于每月30日前将代收的费用转账支付至甲方账户。

第二十二条利用园区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广告投放的,须事先经得甲方同意,乙方从该项费用中提取其收益(税后)的0%作为管理费。

利用园区公共设施、相关场地组织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的,须事先经得甲方的同意,具体收费金额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从该收费中提取其收益(税后)的0%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物业经营性用房的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乙方从该项费用中提取其收益(税后)的0%作为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乙方按照上述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归乙方支配,乙方将根据员工绩效表现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奖励,奖励名单乙方每半年结束向甲方提交。本项目除此之外的经营性收入乙方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经营性收益由甲方自行管理并单独列账。经营性收益可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配套设施经营亏损的弥补等事项,但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以及应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第八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

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关于电梯维保、绿化养护、消防维保等合同前应当向甲方报备。每半年由乙方对外包单位进行业主满意度意见征询,征询人数不少于业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如征询人数中三分之二业主不满意,乙方将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推荐第三方服务单位。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乙方可采取劝告、公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或曝光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业主、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乙方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设施设备需要进行维修、维护之日起7日内进行设备日常维修、维护过程,单项材料不足(包含)3000元的(含人工),由乙方承担:单项超出3000元的(含人工),相应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在本条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设备维修、维护的,无论单项费用是否超过3000元,相应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妥善维护本小区绿化。若因乙方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小区绿化损失,乙方应当据实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在管理、维护小区绿化过程中发现绿化存在老化、濒死等征兆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护,若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该等情况,视为乙方管理、维护小区绿化不当,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相应损失据实赔偿。

物业办公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可无偿使用物业办公用房,物业办公用房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章物业维修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十二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

第三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并遵守下列规定:

1、涉及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部分的,在该区域全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元)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在其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2、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但是决(结)算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不进行决(结)算审计。工程决(结)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三十五条共有部分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业主居住使用的紧急情况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应急措施:

1.电梯严重故障;

2.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

3.建筑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4.围墙、道路坍塌;

5.屋顶、外墙渗漏;

6.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或者损坏。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经业主共同决定,直接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确认后的相关维修方案和工程完成情况报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乡建设、房产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乙方应每年在主管部门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及使用情况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物业维修资金的缴交及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三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可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乙方有权要求业主/物业使用人自年度物业服务结束之日起按应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甲方或全体业主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经甲方书面函告乙方要求整改,乙方仍拒不整改累计达到3次的,即视为乙方服务整体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应按照5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进行整改,若经整改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存在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社区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判。

第四十条乙方未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的,由责任方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损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的损害,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因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他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导致的损害。

2.因抢险救灾所导致的损害之事,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抗洪、抗台、雨风雪等救灾所导致的损害。

3.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导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甲方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提前解聘乙方的,乙方应在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物业用房及管理资料的移交,乙方逾期移交的,不得要求全体业主缴纳逾期移交期间的物业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所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四十五条房屋因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和设备生产安装部门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提请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十一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所在地的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件:

附件一: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

 

内容

服务标准


物业服务中心设置

本园区内设置物业服务中心,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服务人员要求

(1)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有相应的上岗证。

(2)物业服务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规范。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天接待时间不少于12小时。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水管爆裂、电路故障等)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在接待时间内),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制定园区房屋装 修申请、备案、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 公共能耗费,水电费等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维修资 金。

(7)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物业管理档案 【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8)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9)每半年1次抽样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进行及时整改。

(10)制定物业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 档案、设备档案、收安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 项目和标准。

(13)综合服务的其他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 准。

(14)对违反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5)物业内标志明显。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内容

服务标准

地面

每日清扫、每周拖洗一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一次;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三个月保养一次

多层楼道

每天清扫1次,隔天拖洗1次。

楼梯扶手

扶手、开关盒、表箱盖每日擦抹一次。

沙发、茶几、案桌

每日擦拭一次。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季除尘一次。

墙面

每月除尘一次,循环保洁。

楼道玻璃

每月清洁一次。

天台、屋面

每月清洁一次(高空作业除外)。

地下车库

每日清扫一次。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二次以上,每周拖洗一次。循环保洁。

生活垃圾收集

每日清理二次垃圾桶,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并循环保洁,做到无明显暴露垃圾路面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垃圾箱(房)

垃圾箱(房)每天清理1次,垃圾桶内胆夏天每天冲洗一次,冬天隔天冲洗一次。

果皮箱、垃圾桶

每日清理2次,箱(桶)无满溢。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窖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9月每月喷一次)每年灭鼠三次。

 

 

3、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内容

服务标准

 

人员要求

(1)专职人员,以中青年为主,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物业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了解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按需求穿戴统一制服,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机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门岗

(1)主要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12小时立岗。其中主入口高峰期双人值勤,并有详细交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有外来人员进入园区内,由门岗人员确认,登记访客身份。

(3)对进出园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 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

 

巡逻岗

(1)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小时至少巡查一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2)接到火警、警情后及时到达现场,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协助采取有关措施。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及时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园区设有报警中心,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报警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求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园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报警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划定车辆行驶路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车辆停放有序,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4、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内容

要素

服务标准(植物)

草坪

作剪

草坪保持平整,草高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七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6%。

灌、排水

常年保证有效供水,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二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草地生长正常,斑秃黄萎低于5%。

其他

平地生长正常,若保障四季绿,乙方愿出资5万元,其余由甲方商议决定。

 

 

 

树木

修剪

乔、灌木修剪每年四次以上,及时清理枯枝,篱、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每年不少于五遍,做到枝叶紧密,圆整: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三次,及时清理枯枝。

中耕除草、松土

适时中耕除草。及时清理杂草,疏松土壤。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一遍。花灌木增施追肥一次。

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主要病虫害发生低于5%。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他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球,篱、地被生长良好。

 

花坛

花境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无大面积积水。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补种

缺枝倒伏不超过五处。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复合肥一次。

病虫害防治

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5、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内容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门窗

日常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和地面发现损坏,居小修范围内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提出报告和建议,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楼道灯

完好率不低于95%。

雨、污水管道

园区内主要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主要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化粪池

每月检查一次,每半年清掏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围墙

每月巡查一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道路、场地等

检查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内或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计划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委提出报告和建议,报经业主大会决定,组织实施。

休闲椅、凉亭、

雕塑、景观小品

每日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巡查一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安全标志等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每半月检查一次,保证标志清晰完整。

室外健身设施、

儿童乐园等

每日巡查一次,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证器械、设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换的除外)。

房屋结构

每年对房屋结构检查二次以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供水系统

1.对供水设备每周检查3次以上,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根据需要对泵房、管道等进行除锈、油漆,每年保养1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泵房整洁。

2.每年清洗水箱、蓄水池二次,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

3.高层房屋每年对减压阀测压二次,并做好记录。

4.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排水系统

1.每周二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水泵,每季润滑加油一次。

2.每年二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过滤格栅基本无堵塞, 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升降系统

1.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二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消防系统

1.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做记录,每年保养一次,运行正常。

2.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及时清洗或更换。

5.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

6.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弱电系统

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进行日常检查与保养,24小时运行正常(如遇维保、故障除外)。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如遇维保,故障除外),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

3.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如遇维保、故障除外),录像功能正常。

4.电子巡更: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 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运行正常。

 

 

 

 

 

 

 

 

 

 

 

 

 

 

 

 

 

 

 

 

 

 

 

 

 

 

附件二:园区生活服务内容

一、健康服务系统

序号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服务

频次

执行方式

备注

1

 

 

健康检测咨询方案

1.测量血压

2.判量血糖

3.健康咨询

4.口腔检查

5.眼科检查

6.急救知识培训

 

 

工作日提供

 

 

由蓝熙健康每月

至少一次为业主提供服务

 

 

/

2

健康宣传工作

1.幸福绿城APP健康宣传

2.业主微信群健康宣传

每月

1次

服务中心持续对全体住户进行宣传

安装绿城

生活APP

 

3

 

健康讲座服务

1.常见疾病预防知识健康讲座

2.四季养生健康知识讲座

每年

1次

服务中心定期举办相关类健康讲座

 

/

 

4

老年人健康服务(60周岁以上)

长者体检

 

服务中心每年安排园区长者体检

 

/

 

二、文化教育服务系统

 

序号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服务频次

执行方式

备注

 

1

 

园区运动

服务

1、园区运动会

每年

1次

 

/

/

2、成立运动类睦邻社团

 

/

视业主入住与兴趣爱好而定

2

 

 

 

 

园区休闲

服务

1、“奇妙社”少儿活动

每年

1次

夏期举办夏令营、“奇妙一夏”等

/

2.成立颐乐学院

/

/

视业主入住与兴趣爱好而定

3.成立休闲类业主睦邻社团

/

/

视业主入住与兴趣爱好而定

4.园区电影节

每年

1次

请专业团队播放电影活动

/

 

5.摄影大赛

 

每年

1次

请园区摄影爱好者共同参与,上交作品参与评选

/

6."邻里节"活动

/

服务中心组织。业主自费参与

/

3

园区节庆活动

1.春节布置

 

 

每年

1次

 

服务中心负责在各节日前做好各类节庆主题氛围布置

/

2.元宵节活动

3.儿童节活动

4.端午节上门拜访长者,宣传长者服务活动

5.国庆节布置(中秋节)

6.圣诞节布置

 

、居家生活服务

序号

服务类别

服务内容

执行方式

备注

1

代办服务

1.代收发信件、包裹

住户放置前台,提供收发服务

L

2.物品转交

住户致电区域管家。指定转交联络人

/

3.快递服务

模透递公司合作,寄收

7

2

物品借用服务

1.便民雨伞

住户在相应服务点位办理借用及归还手续

 

2.便民药箱

/

3.便民手推车

 

4.常用维修工具

L

3

生活秘书服务

1.访客接待

物业前台提供接待服务

7

2.户内设施、设备使用培训

房产交付时,服务人员对户内设施、设备进行讲解、培训

/

3、微信温馨提示

按照住户要求,由区域管家做相应信息的温馨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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