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或党员委员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社区,听取社区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社区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仁爱路;南至:银堡街;
西至:圣奥领寓;北至:金堡街。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杭州市江干区(县、市)金泊林公寓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改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物业管理形式;
(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六)选、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八)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
(九)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或共用设施的用途;
(十一)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十二)经营性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
(十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策或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其中决定上述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报所在社区审核指导,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八)延期。如需延期,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九)统计意见表或选票。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消防、电梯 、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社区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要业主本人签名并附产权证明复印件),需及时报知社区,并在临时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 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未公示议题进行表决;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 日。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由物业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组织工作按照操作:
1.委托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
2.由业主成立工作小组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议事方式采取业主或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采取以幢为单位,推选产生10名代表:
第十五条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内容为:本规则第五条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
(二)委托期限为:一事一委托,业主大会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为: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为:
1.同一名业主代表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0人。
2.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3.同一名非业主代理人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电话录音)、影像资料(两次送达提示照片等)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5的方式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业主意见;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六)以QQ、微信、短信等网络通讯方式及投票(以网络通讯方式及投票的,应确认业主本人身份。
如遇疫情等不能现场投票的情况,则采用3、4、5、6的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并视情况延长投票时间。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参会表决有效票达到本物业管理区域可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二)业主明确表达其表决意见“同意计入多数票”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四)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五)投票人姓名、专有部分座落或投票人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视为无效票。
(六)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按照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另设立候补委员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社区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业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审查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方案;
(六)通报、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情况;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依法提起诉讼。
本条第(十一)款包括并不局限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因物业服务企业变动而追缴退还前物业服务企业预收应退的物业服务费及公共能耗等费用、以及依法提起诉讼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候选人中党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并符合下列条件: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合法建造、继承等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与建设单位订立买卖合同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占有的,可以认定为业主。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并已实际入住;
(七)无侵犯本物业管理区域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每年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累计满6个月以上
(九)无拒缴、拖延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五)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中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二)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七)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八)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九)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
(十)未入住本小区。
(十一)其它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规定为1人 ;
采用下列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报名情况和名额分配方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1.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等于8人,则报名业主直接成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最终候选人。
2.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超过8人,将采用记名或不记名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最终候选人(具体差额选举办法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示)。
注(差额主要是三种方式:1.报名候选人互选;2.报名候选人、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进行投票;3.全体业主投,即现场设投票点。)
3.如符合条件的业主报名人数少于8人,报名工作将顺延,直至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50%。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3.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4.过半数业主代表提议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3日向业主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
(八)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递补规则。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仍缺额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四章换届和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或全体辞职必须进行离职审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社区,并在街道、社区指导下,按照规定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所在地街道或街道委托的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参考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委员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相关方法如下: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委员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的委员候选人数没有达到应选委员数的,减少委员人数,成立不少于5人单数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三)设立候补委员制度的,候补委员当选条件同正式委员,在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后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产生。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六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社区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在街道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或成立由业主代表及街道、社区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或具备成立条件后六个月内未能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第五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90天,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协商合同续订。物业服务人同意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委员会拟定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人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书面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且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否定性评价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解聘程序启动要求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规定启动解聘程序,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制定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情况和管理实绩等内容;
(二)物业服务标准、收费内容及标准、计费方式;
(三)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
该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7日,听取业主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15日。
第四十一条确定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1.采用公开报名办法产生候选物业服务企业;
2.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为两家。
第六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但不得超过同期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1%。
(一)运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采取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筹集。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工作人员通信等补贴费用,具体支付对象如下:
(1)委员,费用200元/月;
(2)候补委员,费用100元/月;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一年度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第四十三条本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资金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财务管理。
(二)财务管理人员由出纳、会计组成;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账,并出具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支出的审批签字,同时需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但一次支出或单项支出超过20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业委会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即可使用;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5万至10万元的,由业委会讨论,经半数以上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向社区党组织报备,向全体业主公示,即可使用;单项动用经营性收益在1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设项目,向社区党组织报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委员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于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并进行年度审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七)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八)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结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得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所有资金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动用资金单项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投标实施,且必须在市级以上纸媒体上进行公告招标。
第七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三)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收支情况清册;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清册;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第四十五条业主可以查阅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7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下列第1项暂时保管,直到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并与其进行移交: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八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非主任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经过半数委员书面签名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议事规则经2022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