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峰山南路;南至:江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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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头甲路;北至:江广路。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绍兴市上虞区和润花园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组)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进行投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换届工作组)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本小区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消防安全、电梯安全、车辆管理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物业使用人可以接受本人租住或使用房屋业主的书面委托行使业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内容代为行使共同管理权,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
(一)委托期限为:(不超过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
(二)委托人数为:同一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3人;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1、2、3、4、5项确认参加会议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或按指印;
2.业主在表决票上签名或按指印;
3.音像(电话)、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4.委托其他业主参与表决;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含微信、QQ等网络形式);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1、2、3、4、5、6种方法组合进行投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委托人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电子信息平台或微信、QQ等网络平台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证明业主本人身份的材料);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证明业主本人身份的材料);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为方便实施,业主大会会议公告时将会分时段以不同的方式发放、回收以上方式发放表决票和选票。为让更多的业主参与业主大会会议,在开箱唱票前的业主投票均为有效投票,以最后一次投票为最终明确意见表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的方式送达的表决票和选票,参会未表决及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意见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及专属面积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车位、车棚、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不按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按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损害业主公共利益行为的业主,其表决权与被选举权按照下列第3项办法统计:
1.均予以限制,其投票权数不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2.均不进行限制,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可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3.限制其被选举权,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但不限制其表决权,其投票权数计入总人数、建筑物总面积;
(四)投票人需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签名或按指印,无法确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五)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或按指印。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业主委员会选举、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外)。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应当由党员委员优先担任。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组织,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组织、联合党组织或由居民委员会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鼓励候补委员积极参与小区管理活动。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本小区内。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年度资金收支方案;
(二)拟定共有物业及其收益的管理使用办法草案;
(三)组织筹集和监督使用物业维修资金;
(四)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物业服务事项、质量要求以及收费方案或者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方案;
(五)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
(六)监督和保障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
(八)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服务、业主大会会议会务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组织推荐、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自荐等方式向工作组提出,原则上中共党员候选人占总候选人数的50%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无损害小区公共利益的行为;
(八)按期缴清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居民委员会“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退出现职领导干部和退休干部职工、楼道长、志愿者;
(五)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专长的业主;
(六)有经验、有能力、有精力的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参与、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利用黑恶势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生活的,物业管理秩序的;
(五)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六)本人或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成员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拒缴或无故拖延缴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及物业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或煽动其他业主拒缴上述相关费用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及时撤销的;
(九)在小区内存在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十)年龄较大,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十一)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失去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资格的;
(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重大疾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
(三)拖欠、拒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书面催交仍不改正的;
(四)向业主大会、社区及上级组织提出书面辞职的(其本人以公开信、公告等方式提出辞职的,视为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七)有《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八)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上述委员、候补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或差额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为1人。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具体规定如下: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未能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的,可以按照得票多少,依照顺序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正式委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3.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2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邀请居民委员会列席;
(三)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居民委员会和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按照规定(参照第三十一条(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期改选或因故解散的情况下,按以下业主委员会改选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具体换届改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二)在由组织推荐、业主联名推荐和业主自荐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工作组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若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根据第三十条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超过7人,符合当选条件的前7名候选人即可确认为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符合当选条件的第8名、9名为候补委员。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正好7人,即可确认为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再设候补委员。
(3) 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达到5人不足7人时,得票数前5名候选人即可确认为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第6名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作为候补委员。
(4)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不足法定5人时,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一次,补选后的人员参照以上规则确认最终委员(候补委员)。
第三十二条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换届工作组可以改设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包括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
(三)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或虽经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召开时间,但逾期仍未召开的;
(四)其他可以代为履行职责的情形的。
第四章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负责拟定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公示并征求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表决,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人事宜,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
(一)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日;
(二)物业服务人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认为有必要表决是否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人的信用和业绩要求,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候选物业服务人的产生方式等。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听取居民委员会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公开发布选聘公告,根据选聘方案开展报名物
业服务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候选企业数量为2家。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将候选物业服务人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表决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停车场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所得经营性收益可用于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以下简称“运作经费”)。
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炒股、虚拟货币、理财等之类操作。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运作经费从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二)运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聘请第三方机构费用(审计、满意度调查、业主大会会议等)费用;
5.奖励基金;
6.其他相关费用。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运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居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运作经费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负责制,单一支付项目费用在500元及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签批后开支(须有经办人、主任签名);费用501-5000元(含5000元),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联合签名后开支(须有经办人、证明人、主任、副主任签名后开支);费用在5001-20000元(含20000元)的,须经业委会全体委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开支;费用在20001-50000元(含50000元)的,由全体业委会委员开会同意形成会议决议公示期满后方可开支(须附委员签名的会议决议);50000元以上须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以上费用支出如涉及工程维修费用则须经过公开招标流程。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届满或中止,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离职时,可由上届或新一届,或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及总投票权数占总人数均达到20%以上的业主提出(需有明确的牵头负责人),要求对财务收支情况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经营性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第四十二条业主可以查阅与自身直接相关的档案,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涉及到其他业主保密性档案的查询,原则上不予许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得街道办事处的书面批准后方可查询,并对查询内容的保密工作严格负责。
第四十三条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居民委员会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主任以外的委员专人保管;
2.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之需经主任同意后使用;
3.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需盖章的内容确定审批规则,一般性文件及证明,经主任、副主任签名同意后使用。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盖章应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在相关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盖章人等。
第四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或者破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经年月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