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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 天珀府拟续聘物业服务合同 (草案)

杭州市临平区天珀府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阅读量:3 2024-10-24 09:20:20

 


 

 

项目名称:杭州市临平区天珀府

项目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南路与三卫路交叉口

 

委托方:杭州市临平区天珀府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受托方: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签订日期:

 

 

 

 

 

 

 

拟续聘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方(业主大会):天珀府全体业主

执行机构(业委会):杭州市临平区天珀府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童升亮联系电话:13806518882

通讯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天珀府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30101555158442X

法定代表人:陈浩文联系电话:0571-87658593

委托代理人:仰美红联系电话:15967118489

通讯地址:杭州市钱塘区金沙大道560 号时代天街商业中心B2-049

开户行名:农行杭州科技园支行开户账号:190336010400002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的乙方对天珀府(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

乙方依照本合同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享受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并承担按本合同规定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等义务。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项目名称:天珀府

座落位置:杭州市临平区(县、市)乔司街道(乡、镇)桑埠街路(街、巷)

物业类型:洋房住宅、高层住宅及配套商业(住宅、非住宅、综合);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范围:

东至东湖南路

南至三卫路

西至桑埠路

北至桑埠路

占地面积:66236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208362.55 平方米;包括地上面积139095.6平方米、地下面积约 67238.72 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建筑面积45555.3 平方米,洋房住宅建筑面积 89475.9 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约2209.71平方米,社区用房面积 544.2平方米,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564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423 平方米,开闭所138.3平方米,消控中心约 74.69 平方米。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屋面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架空层以及泵间、电表间、配电房、电梯间、电梯机房等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加压供水设备、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烟囱、通风井、天线、电梯、共用照明、消控中心、建筑智能系统、弱电系统、监控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防盗门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雨污水管的疏通。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会所、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所有绿化及景观、水系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分类清运,化粪池清理。

7.本物业规划红线内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路面停车费的收缴。

8.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制定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巡逻查验、门岗执勤、安全监控。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如因乙方的管理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制度未能落实、巡逻查验不及时、门岗执勤缺位、监控损坏未能及时维修等重大过失的情形,乙方应当对业主遭受的损失承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

9.做好消防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器材和易燃物品进行管理,保证消防器材和设施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

10.对装修活动进行登记、监督管理及装修整改后等资料备案。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天珀府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方法予以纠正。如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小区规约,做好装修图纸备案,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制止、上报业主封包阳台、乱装室外机、改变建筑外立面以及承重结构等违规行为。

1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经营用房、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业主共有的场地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12.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协助业主委员会发布公告、通知等工作。

13.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及整理。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14.法律政策、合同规定及业主委员会交办的限期完成的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15.各级政府下发的抄告单须按时整改。

16.单个业主、物业使用人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等相关事项由委托方和乙方另行商定。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 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需达到《杭州市普通住宅物业菜单式服务参考收费标准》甲级服务要求。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

(一)包干制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向乙方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1、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  3.4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洋房住宅:  3.4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

商铺:   5.4  元/月·平方米(含能耗);

地下停车位管理服务费:  60 元/个/月;

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对应变更后非住宅类型标准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乙方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年检);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办公费用;

(5)乙方实施管理必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为地产提供的开办物资,则该物资所有权为甲方所有);

(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其他:经营收益,地面地下访客停车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收取30%为管理费(含税),其它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由业委会管理。后期若由变化需要和业委会协商达成共识后可增加补充协议

第五条 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由建设开发单位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物业交付使用后,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业主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书面及时告知乙方。物业发生产权或者租赁权转移时,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

物业服务费、车位服务费等费用按缴纳,采取预收12个月的方式收取,业主/住户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开始的第一个月15日之前缴纳当期费用,本合同存续的剩余期限不足12个月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无故拖欠物业服务及其它费用,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等费用的,按《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条执行。

第六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直接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缴费时间、周期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业主逾期缴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逾期未交纳费用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第七条共用电梯、增压水泵、水系景观、电梯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消耗的水电费,采取下列第1种方式进行结算,缴费时间、周期、违约情况与第五条物业费缴纳时间、周期、违约情况一致:

1、已包干。

2、公共能耗费用需和物业费一并缴纳。

3、其他:/

第八条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可就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在管理区域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甲方在该区域发布的广告宣传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工作。

2.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五章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及相应服务考核

第十条履约保证金及相应服务考核

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服务保证金,保证金总额为30万元(叁拾万元),乙方已转账方式缴纳至甲方对公账户(杭州银行账户:3301041060002229049),

保证金保持总额30万元不变,若在下一期缴费时,保证金未出现不足的情形,乙方无须重复缴纳。履约保证金每年审查一次,确认扣款情况及剩余金额,保证金在合同到期后次月退还乙方,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它约定的(若有),经双方确认后,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履约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确保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金的完整性。保证金没有按时足额到账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该保证金在甲方的规定存续期间不计息。

 

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乙方工作过失导致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且乙方应在接到扣除履约保证金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扣除差额。若超过15日仍未补足扣除差额,甲方可对乙方采取包括解除聘用合同在内的一切合法合规的惩罚措施。

甲方依据事实确认乙方在服务期内没有涉及甲方的应付而未付金额或违约行为,甲方在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合同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金额或违约金后退还保证金余额。

 

对于物业服务中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甲方两次发函提醒仍未履行服务义务的,甲方将发起问责程序,对于乙方应承担责任的事项应扣除保证金3000-5000元,同类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

1.人员配置:

(1)物业项目经理全权代表乙方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并保证管理区域服务工作。项目经理需驻场于本项目管理,合同期第一年内不擅自更换(在任职期间违纪违规或本人提出辞职除外),更换项目经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业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或工作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优先任用有管理经验和口碑的人员。

(2)乙方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乙方人员稳定,特别是骨干人员。除项目经理外,骨干人员还包括品控主管、客服主管、工程主管、秩序维护主管、保洁主管、绿化责任人等岗位负责人。骨干人员变动须经甲方同意。

(3)为保证管理区域所有服务工作的质量,乙方承诺配备的在编人员数量 57人(含换休)。其中管理层和综合5人,客服5人,工程4人,保洁23人,保安16人,绿化 4 人。如因保障正常物业服务工作开展需要,具体人员配比情况可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整,双方协商商定。秩序维护、消控中心、工程维修人员必须全部持国家相关部分颁发有效证件上岗。(秩序人员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以内,保洁人员65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无不良特殊疾病)高级技工、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得到业主好评的员工,优先录用。

(4)上述人员应在本物业全职上岗,每月3日之前,乙方向业委会提交当月排班表,所有人员名单必须向甲方报备,并上交上月考勤记录。甲方不定期抽查乙方实际投入的人员配备情况,如果抽查时发现乙方投入的人员缺少,甲方将按800元/人/天对乙方予以经济处罚,处罚款项从履约保证金扣除。

(5)乙方聘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劳动部门有关用工规定,甲方有权调取日常考勤等单据等进行审核和抽查。乙方在签约前向甲方提供所有在职员工(含外包)的名单及个人基本信息,同时承诺在签约后15天内完成骨干团队(主管)的人员调整。

(6)在合同期间,乙方所有人员仅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外包人员除外),且所有人员使用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政治上可靠,身体素质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乙方人员发生任何事故或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均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以保证甲方在乙方人员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

(7)乙方工作人员上岗穿着由甲方确认的制服及甲方许可的装饰物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 在管理区域的各项服务,其工作时间必须满足甲方要求,保证周末及公众假期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2.在合同期内乙方应保证管理区域内的设施、设备良好的运营状况和环境状况,并接受甲方或其授权(第三方监理)人员的检查,甲方聘请的第三方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对由乙方引起或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及环境卫生不理想状况,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整改,在书面通知下达一周后(特殊情况报备甲方除外),仍未按要求修复或整改,甲方将负责完成这一工作,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管理区域因作业所需增加机械、电力设备及设施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聘请有资格的承造商进行安装、保养并将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册等,交由甲方备案。(若在项目原有基础设施设备或机械等工具增加项则由甲方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对本小区的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秩序的管理义务。

第十三条乙方与小区电梯、消防等维保费用由乙方负责按时支付,如因拖欠支付维护费用及拖欠支付更换电梯、消监控设施设备等配件所产生的费用而造成停运或事故的,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四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区域,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业主、物业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乙方和相关业主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与乙方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乙方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中途退出小区管理必须进行第三方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后双方达成共识维修协议。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小区所有相关的档案资料文件等供查验,乙方若拒不配合承接查验工作的,甲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30%

第十七条物业经营制约

1.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经济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2.乙方不得在与本小区相关的工程项目和经营活动中,收受第三方好处、损害甲方利益。

3.禁止事项:

(1)乙方及其员工需遵守小区内的一切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和制度,不得在管理区域住宿(经甲方同意除外)或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甲方利益的活动,同时不允许在管理区域对甲方经营活动进行滋扰性的行为。

(2)除经甲方批准进行必要的维修工程外,乙方不得损毁管理区域原有的设施和装潢,不得更改已铺设的电缆、电线等电力装置。同时,也不得安装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气设备,以免无线电受干扰。如有必须,需保留施工安装保养记录手册和图册等所有资料和文字记录,以便后续维修使用。

(3)乙方不得将物业服务工作整体全部转包第三方;部分转包(外包)项目应事先经甲方备案同意、审核相应的资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如果出现甲方对部分外包工作不满意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同意调整外包单位,或者由乙方选定具有专业能力的团队进行内包。

(4)未获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任何时候都不能在管理区域存放易燃物品、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的液体等(保洁、绿化、工程维护、养护相关物品除外)。

 

 

第十八条甲方每年有权组织业主对物业服务进行满意度调查,业主参与率不低于67%;满意度调查选项: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调查满意度低于60%或连续两次调查满意度低于65%(不含)的,业委会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调查满意度在60%(含)—65%(不含)之间的扣除保证金5万元;满意度在65%(含)—75%(不含)之间的扣除保证金3万元;满意度在75%(含)-85%(不含)之间的,不奖不罚;满意度在85%(含)-90%(不含)之间的,给予3万元奖励;满意度在90%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均直接用于服务本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员,旨在促进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奖励细则由业委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后执行。

第十九条每月第一周,甲乙双方应召开工作例会,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工作计划及上月完成工作总结;每年12月20日之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业主投诉乙方经甲方核实属实或甲方日常巡查发现确属乙方原因工作未做到位而产生较严重安全隐患,且乙方在甲方所给予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视情节严重每次处以500元-2000元的处罚,处罚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如有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场地或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金额和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修复。

第二十二条发现有甲方业委会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乙方股份的(包括乙方本级以及乙方下属公司、下属项目部等),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本人卸任相关职务,不再为本小区服务。

第二十三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非业主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日常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乙方应提出维修内容、工程预算方案、施工单位及申请金额等相关事项,报请甲方审批认可并按规定做好公示。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维修,物业需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工程完工后,乙方须及时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

2.乙方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尚未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款结算手续的,应当向甲方移交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

3.乙方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及保修期内报修、维修等情况台账,接受相关方查询。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单部位或单个部件维护,小修费用(含人工费)3000元以内物业承担,费用超出3000元由甲方审核确认后承担在经营性收益中列支。

属于中、大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及时编制维修方案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或经营性收益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第七章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乙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问询。

2.委派人员参与现场查验,与乙方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与乙方办理承接查验手续,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业主资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3.负责监督、协调乙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遗留和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对物业维护保养、清洁卫生等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督促乙方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等,监督乙方按年度计划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6.督促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授权,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7.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负责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8.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乙方的意见、建议,并按规定做好相关物业管理事项的公示工作。

9.甲方有权代表业主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并对乙方服务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包括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和满意度调查。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事故,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0.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设立专门服务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委派相应专业的物业服务人员按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不低于杭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甲级物业服务内容标准

2.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确保业主知情权,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全体业主公示工作人员、办事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事项,并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公开年度维修资金、代管公共收益、能耗支出等详细情况,及时通报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回复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关于物业服务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3.年初制定物业服务方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等,并报甲方备案,同时建立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和使用。每年12月底前书面提交年度物业工作汇报。

4.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协调不成的,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必要法律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公共利益。参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对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5.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空调、监控、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保及绿化养护等其他专业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6.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区域秩序,做好员工队伍的安全防范培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7.乙方负责本物业内所有的机房、设备用房的维修、维护等,需在各个机房、设备房室内醒目位置张贴相关制度、操作流程、责任人等,管理人员须执证上岗。每年要对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系统性的安全检查,并向业委会提交书面的年度安全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或者通知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要确保小区公共设施标识符合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8.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确定电梯维保单位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该合同签订前需与甲方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征得甲方备案同意。合同中应明确奖惩、配件的采购途径以及配件的采购主体及价格等。每年向甲方提供电梯的检测报告。因乙方原因逾期签约或电梯未按规定检测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最高1万元/台电梯的处罚,处罚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会同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查明已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乙方应出具整改方案并报甲方确认,乙方应当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整改,若乙方超期未能完成整改的,因乙方未能如期完成整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建立并备齐所有小区相关的档案文件并向业委会备案,包括业主档案、污水管路、自来水管路、粪便管路、消防管路、电线管路、视频监控设备及线路图等。

11.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同意,并尽到清理、防护、警示、复原等义务。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在甲方限定期限内完工。如需改变使用功能,或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2.乙方不得以业主、物业使用人未缴物业服务费、违反管理规约等为由,采取限制进入小区、停水停电等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按规定审核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对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的装修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施工单位装修垃圾日产日清。

14.乙方有权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天珀府管理规约》、《天珀府车辆管理制度》和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规劝制止,但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必要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提请有关部门介入处理。

15.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负责消防控制室的日常值班;管理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的,可依照《天珀府管理规约》约定予以清理。

16.确保小区的环卫设备符合各级政府的要求,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避免小区因垃圾分类受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的处罚。

17.对小区内宠物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小区内宠物饲养行为符合政府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引导业主文明饲养宠物,对不符合行为及时劝告、制止。

18.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机、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9.未经业主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信息,不得将业主个人信息用作其他用途。如有批量发生泄露,乙方需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接受处罚,按人民币5万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以及由此造成的小区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0.业主共同决定另行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的时候,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依法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乙方作为项目品质提升投入的相关设施设备,并配合开展新一轮物业承接查验活动。

21.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管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章物业管理用房

第二十八条物业经营用房面积564 平方米,由甲方经营租赁。

第二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在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物业办公用房,供乙方无偿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小区其他用房的用途。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将其完好移交给甲方。如违反上述约定,经业委会书面函告仍不予纠正的,则乙方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任何一方无事实依据或合同约定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支付对方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元)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乙方(包括项目负责人)在服务本小区过程中,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消防责任事件、物业及物业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责任案件、严重环境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相关处罚金皆由乙方承担。(开发商及交接前遗留问题导致的除外,但物业企业必须全力协助业委会处理好遗留问题),超过三次的,甲方有权提交业主大会表决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乙方未能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并在未付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在多收金额的基础上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完好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及相应设施设备。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1.物业服务期限为3年,即自2024年12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30日止。2.物业服务期限内乙方承担每月清理一车小区大件垃圾.

第三十七条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

3.非乙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

4.甲方或相关部门未批准及征询相关业主意见未通过物业维修方案,导致乙方无法履行维修义务造成的损害;

5.乙方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造成的损失;

6.乙方有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期间乙方每年必须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得不合理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或者不合理加重甲方、业主方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并经代表人签字,且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额到账后生效。

备注说明承诺改造项(具体改造事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与业委会商讨更改,投入总金额不变)

 

 

附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四、承诺投入改造明细清单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业委会负责人:       代表人:

 

 

 

 

 

 

 

 

 

 

 

 

 

 

 

 

 

 

 

 

 

 

 

 

附件一: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或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 

类型

幢数

套(单元)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高层住宅

5幢、6幢、10幢、11幢、

16幢、17幢、18幢

496户

45555.3

洋房住宅

2幢、3幢、4幢、6幢、7幢、8幢、9幢、12幢、13幢、

14幢15、19幢

769户

89475.9

商铺

1幢、5幢底商、10幢底商、11幢底商、16幢底商

36户

2209.71

地面车位

/

45个

/

地下车位

/

1399个

/

社区配套用房

/

/

544.2

物业经营用房

/

/

564

物业管理用房

/

/

423

开闭所

/

/

138.3

合计

/

/

208362.55

备注

/

/

/

 

附件三: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1

管理处/服务中心设置

小区内设置专门的管理处/服务中心办公机构,办公设施设备较先进完备,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2

管理服务

人员要求

(1)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2)管理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服务中心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每天接待时间为10小时并设置24小时服务专线,为园区业主提供接待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进行控制。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2小时内,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5)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1天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8)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9)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0)每年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整改。

(11)服务窗口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1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1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14)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签订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协议,验收手续齐全。

(15)合同签订后乙方所聘用电梯维保人员具备相应证件。

 

 

1、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1

人员要求

(1)专职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按需求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小区主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高峰时间站岗值勤,其中主入口高峰期单人值勤,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

3

巡逻岗

(1)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巡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三小时至少巡查一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2)接到火灾等险情或住户紧急求助后3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设备的,应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秩序维护员5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季度进行1次消防演练;每1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巡逻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车辆停放有序,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6

地下车库

(1)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高峰期间有巡逻人员巡视和协助引导停车事宜。

(3)及时清理僵尸车。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草坪

修剪

草坪不超过8cm

清杂草

每年清除杂草7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30%。

灌、排水

及时灌溉,有低洼及时整平,基本无积水

施肥

按肥力、草种、生长情况及时施肥,每年1遍以上。

病虫害防治

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其它

树木

修剪

蓠、球、造型植物及时修剪;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及时每年不少于3次

中耕除草、松土

适时中耕除草,土壤基本疏松

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每年普施基肥不少于1遍

病虫害防治

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扶正加固

树木基本无倾斜。

其它

乔灌木生长良好,树冠完整;花灌木基本开花;球、蓠、地被生长正常

花坛花境

布置

一年中有2次以上花卉布置

灌、排水

保持有效供水。

补种

缺枝倒伏不超过8-10处。

修剪、施肥

及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垃圾每年需基肥1次

病虫害防治

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

 

 

 

 

 

 

 

 

 

 

 

 

 

 

 

 

 

 

 

 

 

 

 

 

 

 

4、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

序号

内容

运行、保养、维修服务要求

1

门窗

两月巡视楼内共用部位门窗,保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门、窗开闭正常

2

楼内墙面、顶面、地面

墙面、顶面粉刷层无大面积剥落,面砖、地砖平整无大面积缺损。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3

消防楼梯

每半年清理无杂物,每月打扫1次。

4

路灯、楼道灯

完好率不低于90%。(维修金额超过物业承担的范围,报备到业委会的除外)

5

雨、污水管道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1次,并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

6

化粪池

季度检查1次,每清掏2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7

围墙

巡查1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8

道路、场地等

对道路路面、侧石、井盖等巡查1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9

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

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巡查1次,发现损坏能修复的立即修复,如不能修复上报至业委会进行处理。

10

室外健身设施、儿童乐园等

巡查1次,及时修复

11

安全标识等

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每检查1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设施正常运行。

12

房屋结构

对房屋结构检查2次以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半年检查1次,发现损坏,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13

供水系统

1、自来水公司直供水的机房由属地自来水公司进行相关保养,物业做好配合。

14

排水系统

1、每对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检查一次,每季度润滑加油一次。

2、每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2次。

3、控制柜电气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4、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15

升降系统

1、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2、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3、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2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10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16

弱电系统

1、楼宇对讲系统(可视):每检查与每月保养1次,保证其24小时正常运行,对讲主机选呼功能正常,且选呼后的对讲(可视)功能正常,语音(图像)清晰,对讲分机开锁功能、门体的闭门器自动闭门功能正常。

2、周界报警:24小时设防并正常运行,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的警戒线封闭、无盲区和死角,保证中心控制室能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报警信号。

3、监视系统: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各项监控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摄录图像清晰,录像功能正常。

4、电子巡更: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5、道闸: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7

消防系统

1、 消防泵每启动1次并作记录,每保养1次,保证其正常运行。

2、 消防栓每巡查1次,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3、 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4、 检测1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检测,火灾探测器及时清洗或更换。

5、 季度检查1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检查一次灭火器,及时更新或充压。

6、 地下车库新风系统定期开启、保养,保证地下车库的空气质量

7、 防火卷闸门定期开关、润滑。

 

 

 

 

 

 

 

 

 

 

 

 

 

 

 

 

附件四

承诺改造项:(具体改造事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与业委会商讨更改,投入总金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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